中国宁波网记者周琼 通讯员凌静寅 徐静仪
HR说,为了保证岗位稳定性,除非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子,不然“不予考虑”,这样的行为合法么?
自称自己业务水平很高,然后入职后却发现根本达不到岗位要求,还以怀孕不舒服为由天天迟到早退,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是不是只能当“冤大头”?
在上上下下一片的“催生”声音中,国家各个层面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保护女职工的法规和举措。国家的保护究竟有哪些,记者联手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同梳理了大家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无论是尚未婚育的女职工,或者孕期“准妈妈”,刚刚诞育宝宝的“新手妈妈”、哺乳期的“背奶妈妈”,也许都可以找到自己关心的那一条。
Q1:我是“独立新女性”,想应聘总经理助理岗位,但HR以岗位稳定性为由表示不考虑未婚未育的单身女青年,除非我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娃,这合法吗?
仲裁员解答: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Q2:我是“创业小老板”,女秘书每个月那几天都要请“痛经假”,法律有这规定?
仲裁员解答:经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法律指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Q3:我刚查出怀孕,医生建议我住院保胎,我请“保胎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保胎假”属于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法律指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Q4:我是“新手HR”,孕期女职工请“产检假”,可以扣工资和全勤奖吗?
仲裁员解答: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产检假”一般针对必要的产前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此外,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当适当减少。
【法律指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Q5:我是“准妈妈”,预产期马上到了,现在住院生产医疗费要怎么报销?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我市目前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的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刷医保卡结算。
【法律指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Q6:我是“二胎妈妈”,现在产假时间怎么算?
仲裁员解答:浙江省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再增加15天。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法律指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Q7:我是“菜鸟HR”,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应该如何支付?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法律指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Q8:我是“职场妈妈”,产假结束后单位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不打算续签,这可以吗?
仲裁员解答:不可以。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终止,但女职工提出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除外。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Q9:我是“背奶妈妈”,每天可以请几小时“哺乳假”?
仲裁员解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指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Q10:我是“外贸老总”,新招的业务员面试时忽悠说英语水平六级,可连简单的英文邮件都看不懂,还没过试用期就以怀孕不舒服为由天天迟到早退,“三期”内我能解雇她吗?
仲裁员解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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