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保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葛保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起诉书指控、受害人控告关于葛保月、葛存龙等垄断大
理石运输等内容都是不实的
(一)关于派车和收取派车信息费
起诉书指控葛保月的内容是“葛保月为了达到其家族垄断兴县交楼申乡大理石运输的目的”。用鑫石源公司勾结24家锯厂老板共同炮制的黑材料来说,就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行夺取、公开索费”。用所谓举报人福建籍锯长老板费廷忠的话说,就是“打架、堵路、威胁恐吓外地车”。
以上这些指控都是凭空捏造的、都是不实的,葛保月等人的行为和其他人一样有其不规范的地方,但是绝没有达到如以上指控那样严重的程度。
这些指控的由来都源自于派车,也都围绕车派车,那么派车行为到底是如何产生的,难道是葛保月自己强行创造并强行要求锯厂老板遵守的吗?答案是完全不是这样。
根据卷宗中鑫石源公司创始人高明民询问笔录可知,派车和收取信息费是因为当时“运输户为了争抢运输到处出现老百姓堵路的情况,有上访的,有告状的,导致石材生产后运不出去。正好武支明、刘喜明自发出面组织办起信息部(没有办公地址、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只是电话联系提供货运信息),主动与公司商量,公司召集加工厂负责人商量此事,加工厂的负责人也同意这样管理。收费标准是参照当时兴县社会面上的其他拉煤车辆收取的信息费的标准共同商量制定的,大多数运输户也同意。刚开始,由加工厂支付,后来害麻烦,就把这部分运费都加进运费里了,实际上这部分费用是加工厂承担了,就是提高了运费了。当时商量的只要附近有货,都相互可以联系的配车。”
“当时武支明、刘喜明和公司商量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俩给车主提供信息,每辆车支付武支明、刘喜明二人二百元信息费;加工厂所在的村子(姚儿湾村、新社窠村、白家坪村、新盛村、冯家沟村、雷家沟村、王家庄村、康家庄村八个村子,从哪个村子装货就给哪个村)给二百元,鑫石源公司收一百元用于道路维护。并且收取500元信息费。其中两百是给各个村的村干部的。”
同时根据证人樊连旺和高明民的陈述,收取信息费的人有“姚儿湾村是康兔则,白家坪村是陈旭斌,新盛村是康三荣,雷家沟是武支明,王家庄村是樊连旺,康家庄村是马林旺。
由上可知,派车制度、收取信息费制度,是一个市场自发形成后,经鑫石源公司和各锯厂老板同意的。根据辩护人的举证也可知,葛保月派车也是经过公司授权的。那么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参与配车和收取信息费,而独独葛保月就构成了垄断了呢?
(二)关于堵路
难道和堵路有关系吗?因为那些所谓受害人的控告,尤其是福建籍锯厂老板的控告,都提到了堵路。
但是,堵路也是个普遍现象,用以上高明民的证词说,就是“到处出现老百姓堵路的情况”,所以,并不是只有某个人堵路,单就本案证词来说,陈旭飞就陈述,当他派车时,马林旺也因为是他派车就堵他的车;根据尉小军供述,2016年5月初一个叫毛小的因为抢配车生意,将翻斗车停在了孙家庄堵了三天路。还有一个叫康利荣的因为马林旺不让他拉板材,因此把车停在了弓家沟路上堵了路。根据白家坪村福建籍锯厂老板陈方必、石昌龙、张中角的证词,白家坪村的村主任陈旭斌和他弟弟陈旭飞,经常将他们锯厂的水管掐断,导致他们无水无法生产和生活,经常用铲车铲上土将他们锯厂的大门堵住,经常让村里的老人去堵他们的路。
综上可见,堵路的现象到处都有,并不是某个人的专利,那么为什么就因此将堵路行为视为葛保月的专利呢,何以能因此就认定他垄断交楼申乡的大理石运输呢?
(三)关于垄断大理石原石到锯厂的运输
大理石运输包括从矿山到锯厂的原石运输。以上所指派车是指大理石从锯厂加工成成品后,再运往全国各地的运输,被俗称为“板材运输”。
一些锯厂的老板,比如费廷忠等在控告材料中说,曲家垄断原石运输,提高运费,不过磅。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李星唐是交楼申乡王家庄村司机,养着两辆大车,根据警察的询问,李星唐陈述说:2013年公司让我村张云旺负责维持矿山上拉大理石车的运输秩序,从2014年四、五月份起由葛存龙负责派车,2015年由孙家崖村“李赖丢”负责派车,2016年由武亚则和占平负责派车。以上说的,都是公司委派的。警察问,派车是否收取费用?答:派车不收费,但公司每个月和我们拉石头车主收取管理费,2010年到2013年每车每月600元,2014到2015年是每车每月1000元,2016年开始是每车每月1200元。
福建籍锯厂老板周恒顺也证明说:原石从矿山到我们大理石厂最初是我们自己雇车拉,后来由于拉原石的车太多,秩序混乱,从2012年鑫石源公司派出管理人员负责统一派车。问,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现象?答:价格相对合理,但是由于拉原石的车都是本地车,缺斤短两的事常有。
以上这些证词,能够有力驳斥那些说葛保月家垄断原石到锯厂运输,以及葛存龙不过磅的的诬告。
(四)关于大理石原石到外地的运输
大理石运输包括原石从矿山到外地的运输。费廷忠等供述说,葛存龙家为了掌控原石运输,威胁恐吓外地车。
但是当警察为了印证他们的供述,按照他们提供的电话联系外地车司机和老板何正国时;警察问他:你们在兴县交楼申乡拉荒料的过程中有无遭到葛存龙家的威胁、恐吓或伤害行为?何正国答:一直也没有遇到过。
福建籍老板刘拴生在笔录里控告说:一个客户赵卫东最初在我们矿山看上一批石头,要买的时候被葛存龙强行从我们矿山以35000元的价格买走了这批市场价最少值40000元的石头,并将这批石头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北灵寿的一个客户。
而当警察询问赵文东时,赵卫东讲述的实际情况却是赵卫东与刘拴生谈好的价格就是33000元,而不是所谓的葛存龙强行将石头压低价格并高价卖出。
刘拴生还供述说,河北灵寿的客户叫何老黑来了我们矿山上看上一批石头,想要买的时候被葛存龙拦住说这批石头我买了你买别的石头吧。刘拴生的证词是想证明葛存龙破坏他的原石交易,垄断原石的买卖。但是,当警察问何老黑有关事宜时,何老黑讲当时的实际情况却是当时让葛存龙拉货,但货物却丢失了,而丢货的责任人当时经过核实也无法认定。
由上可知,福建籍老板关于葛存龙垄断原石到外地运输和买卖,破坏他们交易的指控都是凭空捏造,没有任何证据印证。
(五)关于运价
在卷宗中,充斥着大量的福建籍老板指责葛保月提高运费的控告,但是根据庭审调查,可知恶虎滩乡的运费和交楼申乡的运费是一致的,甚至因为恶虎滩乡距离更远,而比交楼申乡的运费普遍贵十元左右。针对这一点,葛存龙在庭上供诉和证人魏增亮(四海车队老板)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
(六)葛保月派车期间交楼申乡的实际运输秩序如何
根据卷宗证据可以证明,在葛保月履行派车事宜期间,交楼申乡的大理石运输秩序是非常良好的。
首先,葛保月遵守着先本地车运输,再外地车运输这一公平原则。
根据证人樊连旺的证词,可知,葛保月派车时,是“先联系本地车辆,本地车辆拉完后,再联系这两个外地车队(即榆次天顺车队和四海车队)”
在被告刘志成的供述中(2016年6月22日10时10分,第3页、第5页),他谈到,在本案事发时,葛保月与马林旺有过两次谈判和交涉。第一次,“葛保月、杨贵全他们给马林旺打电话商议说把这辆车大理石调往他们(本地车)的车上,谁也不用堵谁了。马林旺不同意。”第二次,本地司机们说,榆次车不卸货也行了,康家庄还有五车货,各拉上五车。葛保月给马林旺打电话让他来航吊商议此事,结果马林旺说:还有两辆榆次车在交楼申乡沟口停着,本地车拉上三车,榆次车再拉上辆车。
同时,根据证人张利平的证词,他因为在锯厂里没有拉上货,而旁边一个通过葛保月过来的外地车却拉上了货,他于是马上将该车拦堵在厂子里,并给樊连旺打电话,后来还和葛保月发生口角和推搡,导致葛保月报了警;根据被告侯建平的供诉,本案案发就是因为他的货在康家庄锯厂装上货后又被卸载到外地车上,于是他马上就要堵外地车,后被葛保月给他打电话,说你要堵在哪都可以堵,不要在人家厂子里堵,影响人家生产。
由此可知,本地运输秩序遵从的是先本地车后外地车的原则,这个原则并不是某个人订立的,而是当地本地司机的一个基本诉求,而这个诉求是合理的,是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作为派车的葛保月来说,他也是身体力行地贯彻着这个原则,是在一点一滴地维护着这个原则。而且任何一个人违反了这个原则,不论是葛保月还是马林旺,都会遭到本地司机的集体抵制。这也能说明,案发的堵车事件并不是某个人为了个人利益组织策划的,而是所有本地司机共同的意愿。事实上参与堵车的人都是本地司机,而交楼申乡拉板材外运的本地司车也就是十几辆,基本上都参与了案发的堵车事件。
在遵从这个原则的情况下,在葛保月派车期间交楼申乡的外运秩序如何呢?对此,办案人员询问了几个外地车司机。榆次籍司机赵完成说:四五年前赌过一次,不知是谁堵的;榆次籍司机张保林说,2014年开始拉,几年下来有几十趟了,只堵过这一次。
由此可知,交楼申乡的大理石外运秩序,在葛保月派车期间是非常稳定和良好的。
而且葛保月作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派车的人,他既不像白家坪村的陈旭斌、陈旭飞两兄弟一样对锯厂那么恶劣,也不像马林旺一样完全为了自己的私利只用外地车,而完全不顾及当地人利益;而是一个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人,正是他这种能力和他坚持的原则,才维护了当地大理石外运的良好秩序。
二、 起诉书指控葛保月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一) 本案案发时葛保月等并没有堵路,而是堵住了榆次籍的
大货车通行,因此是堵车。
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多名证人能够证实,比如,班车司机高三虎、兴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田小宇的证词都可以证明。
(二) 本案案发现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发生
场所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中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这些人员密集的地方。
而本案事发地在康家庄到王家庄村的乡村公路上,根据现场视频可知那是在荒山野外,并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 案发现场秩序良好
对此,办案人员问交通局工作人员田小宇,问:十多个现场的老百姓有无骂人、堵路等言行?田小宇回答:我去的时候没有。
办案人员询问交通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郭伟:你们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发现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郭伟回答:从2011年上班至今,交楼申乡路段没有发生这样的行为。
由此可知,案发现场秩序是良好的,并没有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 葛保月等本地司机有权利在乡村公路上拦堵外地大车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标准指导意见》规定,村镇公路,就是乡村通村公路的路基宽度,在受限路段是不小于6米,单车道路面不小于4米。而事发路段经过辩护人举证证明,可知宽度仅为两米八左右,因此该事发路段的公路必然属于村镇公路。而针对村镇公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38号)第二十条规定:“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
这一点也得到了县公路局职工王贵生的印证,其在证词中说:“乡村公路只允许三轴或三轴以下车辆通行,载重不能超过20吨。”
同时,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郭伟也在证词中承认,魏瑞芳等所反映的超重大车在乡村公路行驶的问题是合理的。并且在2014年的时候还对此类问题处罚过一次。
办案人员问:“葛保月、魏瑞芳等人来你单位上访过几次,上访诉求是什么,从何时开始的?”答:“好像两次,2015年一次,2016年一次,上访诉求是二轴以上,六轴一下大吨位无牌无证大型汽车、板车严重破坏乡村公路拉运大理石材。”问:“他们的上访诉求是否合理?”答:“合理的。”
此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村公路是建制村重要基础设施,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各建制村村委会责成一名村领导为本村农村公路管护员,具体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资金的兑现工作,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本案葛保月是宜宜沟村的村委会主任,而根据辩护人举证,宜宜沟村村委组织村民修建过事发路段必经的一处涵洞。因此他作为村主任和人大代表,有权维护乡村公路的合法权益,有权及时制止损害乡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有权制止超载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并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
事实上,案发时葛保月等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制止了超载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并向县交通局进行了报告,但是县交通局却没有像之前一样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五) 本地车在村镇公路上行驶的合理性
村镇公路,顾名思义就是为村镇居民使用的,对它进行保护,禁止大车行驶就是为了确保村镇公路的完好性,就是确保村镇公路能够为当地居民更好地服务。
而且,农村居民脱贫致富向来是党和国家的首要目标和政策,因此农村居民购买大车搞运输是正当的致富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农村居民购买大车从事运输业,既然如此,那么农村居民购买大车行驶在自己家所在的乡镇公路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葛保月等并没有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并没有破坏任何社会秩序,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恳请考虑。
葛保月辩护人:刘云飞
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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