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就离婚咨询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做了梳理,以飨读者。
1、 怀孕时,发现丈夫出轨,可以离婚吗?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未协商一致,出于对女方及胎儿、婴儿身心健康的考虑,法律对男方起诉权作了限制。在此情况下,女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男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考虑如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等情况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 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受害方作为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在离婚诉讼时作为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但需要提醒的是,主张赔偿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留报警记录及笔录),寻求居/村委会、妇联帮助(留申请记录),及时就医(留好病历、票据及相关材料)、保留录音录像及施暴者的承诺书等证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 对方出轨,是不是直接净身出户?
答: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的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出轨属于一方过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向无过错方倾斜、在有证据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但一般不会导致“净身出户”。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非婚生子是不是可以要抚养费?
答: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故非婚生子也可以主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5、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可以分吗?怎么分?
答:需要根据是否已退休、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分情况判断。司法解释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做了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结合相关规定,我们认为①对已退休实际已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或数额确定的应付未到账养老保险金是可以分割的;②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因养老金数额无法预算估计,此时养老保险金不可分割,但可以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王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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