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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起诉离婚要多少钱,丈夫尿毒症,妻子起诉离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6 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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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尿毒症3年花费40万,丈夫却只负担1.8万?


该新闻一出,网友纷纷热议:“那我还结婚干什么?”

女子患尿毒症花费40万,丈夫却只负担1.8万?竟然3次提起诉讼离婚


01


事情是这样的,陈女士与丈夫结婚6年后,患上了无法治愈的尿毒症,且夫妻二人没有生育子女。治病期间,陈女士两次肾脏移植手术花费了40万,但手术费用都是她的父母亲友积攒多年的积蓄得来的,当然丈夫王某也承担了部分费用,具体数额没有说明。


女子患尿毒症花费40万,丈夫却只负担1.8万?竟然3次提起诉讼离婚


尿毒症本是一个难治的疾病,陈女士术后尚未完全恢复,还伴有高血压等并发症,这种情况需要长期使用药物来维持生活。丈夫王某知晓妻子的状况后,就开始着手分居生活,而且还向法院提出了2次离婚请求。显然,王某为了避免一些风险和经济损失,三番五次诉至法院,只为趁早成为自由身。


分居期间,陈女士也起诉了王某2次,要求对方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用,最后法院审理结果是男方必须履行义务弥补陈女士13.6万的财产补偿,然而王某只执行了1.8万。


2020年7月,王某又诉至法院提出第3次离婚,这一次法院准许判离,理由是感情破裂。


鉴于陈女士因病致使生活困难,有能力负担的王某可以支付对方生活帮助费用10万元,司法救助5万元。


对于一个长期患病的家庭来说,10万估计一场手术便化为乌有,何况谁能保准王某会按约定支付相关资金呢?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婚姻里一旦触及到个人利益,一些人便会表现得“歇斯底里”,自然也不想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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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无法评判一个人的好坏和情感行为,只能说结婚前多多思考对方的品性,能否走到最后,甚至是感情破裂时也能搜集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02


作为办案过1000+的婚姻家事律师,除了愤然的感慨,还总结了以下几项具有重要价值的法律点:


一、妻子患病,男子3次起诉离婚获准,

法官为什么这么判?


传统婚姻观念里,讲究的是“夫妻同舟共济,患难与共”,所以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一方患病需要人来照顾,另一方为什么三番五次闹离婚呢?但在法律上,主张的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换句话说,你和什么样的人结婚、离婚,都是自己的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回到此案件,陈女士与王某结婚后,感情是十分深厚的,后来因为陈女士患病,丈夫不想承担伴侣的责任选择弃之而去,并于2016年开始了分居,加上夫妻二人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2020年两人正式离婚。从这一点来看,陈女士和王某是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法律条例的,因此从法律法规上,一方患病一方提出离婚是合情合理的。


相反,也有女子4年7次起诉离婚被拒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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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的陈女士,新婚不久发现丈夫经常疑神疑鬼,还对她又打又骂。婚后第3个月,丈夫确诊了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这无疑是骗婚,便在之后的4年提出了7次离婚请求,原因是妻子应在丈夫患病后担负起照料职责,最终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其实这种情况往往都有突破点,如果找到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事务所,会有办案团队为陈女士提供大量线索,找出关键所在的。


二、一方困难,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陈某患上尿毒症,治疗费用高额,作为曾经的伴侣王某,如有负担能力就应当给予离婚救济帮助。不过,对于婚姻内弱势方来说,期待通过离婚救济制度获得一些物质利益的赔偿,以此弥补另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得到足够物质弥补的。


如果双方曾有协议经济帮助金、补偿金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法院通常会支持该协议的有效性。


在过往案例中,也有双方在离婚协议曾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经济帮助金30万元给女方”的决定,因此婚姻出现破裂时,务必第一时间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如何补充相关费用并实际履行。


三、一方患病,

婚内可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一日夫妻百日恩,当夫妻一方出现困难或生病时,另一方应履行伴侣义务;如若另一方袖手旁观,发生困难的一方可以通过寻找律师咨询相关问题,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相应抚养费,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力。


我们家理律师事务所见过太多夫妻一方生病,另一方选择抛弃的案例,毕竟自私是大部分人的天性。但多数人或许早已忘记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杨澜曾说:“婚姻的纽带,不是孩子,不是金钱,而是关于精神的共同成长,那是一种伙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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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好的婚姻,是专注自我进阶的同时,学会协同往幸福的发现发展。相反不好的婚姻,带着过多的考量,注定走不长远。

我是家理律所婚姻律师易轶,你身边的律师朋友,关注我,我把14年的办案经验分享给你。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找我来沟通,我们在北京、深圳、上海都有律所,希望能帮助大家走出一同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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