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河南的赵某在某村有自己合法的土地,区政府要征收他家的房子,于是,以赵某的房子是危房为由想要拆除,并与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赵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说该房屋归赵某所有。后来赵某的妻子,一看赵某因为拆迁得了这么多钱,特别的眼红,于是她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赵某的妻子张某委托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主张补偿协议无效,因为补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一审后,法院以张某不是适格原告,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在律师的努力和争取之下,终于说服了法官,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因此,或许很多人认为,明明输了,为什么又赢了?这怎么可能呢。事实是,法官也是人,法院也是由每个法官组成的整体,每个人有判定不准确的时候,更何况法官、法院呢?所以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怕,让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帮您及时维权。
法律科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系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部门行使的具体职能系代为行使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责任主体仍然是市、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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