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版N号房”经博主曝光后浮出水面,该位博主经过长达半年的潜伏,发现群内聚集了5万多名以“钓”未满16岁少女的群体。博主提供了大量已打马赛克的证据,证实群内存在利用诱骗手段,猥亵、性侵未成年少女,更有甚者,将拍摄的照片、视频在群内共享。而受害者几乎都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
同期,还有网友举报一个未成年人SQ视频网站“秘**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未成年人的SQ视频,其中幼童收到侵犯的比例非常之大。
近日网安局召开会议,深入推进“百日行动”,重拳打击涉未成年人网络YHSQ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星来编辑部邀请到刑事律师来为大家解读该类犯罪。
1.未成年人被诱骗受到性侵犯,不法分子将会受到哪些刑事处罚?
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是否年满14周岁,应当分别讨论。
(一)性侵犯幼女(即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对性行为的意义缺乏理解与判断能力,因此,为了使幼女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的妨碍,必须一律禁止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在此意义上,强奸幼女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幼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保护这一法益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的妨碍,或者说禁止行为人通过性行为妨碍幼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国刑法针对强奸幼女进行了专门规定,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对于“明知”的认定,我国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其一,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只要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法律上已经推定行为人是明知的,以强奸罪论处。其二,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如果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二)性侵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被害人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要具体判断被害人是否同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如果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丧失了作出自我决定的能力,行为人仍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猥亵行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例如强迫他人与自己或第三者一起观看淫秽物品,也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又如利用电信网络的猥亵。如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强迫对方在与自己视频时暴露性器官或者实施淫秽动作,或者强迫对方在视频上观看自己的性器官或者淫秽动作;行为人给被害人打电话,胁迫对方听自己讲淫秽语言、淫秽录音或者强迫对方给自己讲淫秽语言等。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幼女和幼男)的行为。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本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
本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具有阻止义务,不阻止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让儿童和自己或者其他人一起观看淫秽图片、视频、影片的,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2. YHSQ视频在网站传播和微信/qq群传播,哪些主体将会受到哪些刑事处罚?群主、上传视频者、以及参与讨论的成员受到的处罚力度有何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个罪名在量刑标准、追诉标准上均有不同。
其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将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如收取服务费,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对“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也予以明确,如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
其二,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如向群组成员收取会员费、出售淫秽电子信息,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其三,如果只是加入群组参与讨论,则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属于道德评判的范畴。例如在韩国“N号房”事件中,共有约26万民付费用户,这些付费用户都是加害人之一,韩国国民曾请愿公开该26万民付费用户的信息,但最终未能公布。
3.监护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后该如何取证、保护有效证据并进行维权?
其一,部分监护人可能为了维护名誉而选择保持沉默或不作为,尤其是施暴者是熟人的情况下,但这只会让施暴者愈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因此,我们建议监护人发现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妥善保管手机内电子数据,切勿删除处理。在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音视频、图片等,监护人对于手机内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报警后交予警方取证。此外,在施暴者是熟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搜集言词证据。
其二,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保护和康复非常重要。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加强性教育,让未成年人建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博主曝光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受害的未成年人多数是因为原生家庭有问题、极其缺爱,很多女孩儿甚至有抑郁症。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更多关注。
数字技术在全球迅速崛起和普及,也衍生许多新型的不法行为,使得性别暴力不再局限于言语和身体的侵害,如韩国的“N号房”事件,行为人利用网络通讯软件,散布对女性以性勒索方式获取的性私密影像,进而衍生出重大性剥削案件,再如此次的中国“N号房”事件,更是将犯罪触手伸向未成年人。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台湾地区在《刑法》中专章增设了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明确了“未经同意摄录性影像”、“强迫胁迫摄录性影像”、“未经同意散步性影像”及“制造、散步不实性影像”等4种犯罪行为及刑责,以彰显对性隐私及人格权的保护。这一点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如对未经同意偷拍隐私视频(尤其是针对14周岁未成年人)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此外,预防对未成年人性暴力需要学校、社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第一步就是引起广泛关注。
被采访律师/介绍
李可瑄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在日常办案中注重理论与判例研究,办案思路灵活。曾参与办理多起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
律师函对未成年有效吗,国内版N号房曝光舆论哗然——星来律师解读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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