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未满多少岁请律师好,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该找谁赔偿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1 07:40:04

最近笔者接到好几则咨询,“孩子在学校受了伤,该找谁赔偿”的问题。并且,在笔者被聘任为法律顾问所负责的某社区,也直接参与了一场该纠纷的调解工作。基于此类案件的高发性,笔者就此做一下研究和探讨,并与各位读者一起分享。


来找笔者咨询的基本都是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未成年学生来分析。因为如果是已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是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也因为未成年的学生更容易受到伤害,法律为了更加保护他们的权益,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可以很明显看出一些区别:


无民事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法律对学校是推定有过错的,学生的监护人并不需要举证证实学校有过错,学生监护人只要证明学生受伤是在学校期间所致,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此时的举证责任是学校方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如果要起诉学校承担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学校的过错。因此,举证责任在于学生一方。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中说的是孩子在学校内受到了来自校内或者校方的伤害,学校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则说的是来自校外第三方的伤害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直接侵权人是第三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就补充责任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是学生的同学造成伤害的,比如说玩闹、追打、或者跑步时不小心致伤,则因为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现在也有很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有财产的,那么赔偿应先由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1)豫08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对在该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某的人身损害发生在焦西小学学习期间,当时吴某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由于焦西小学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对于吴某某本次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焦西小学依法应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粤13民终9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一、本案基本事实有受害人和侵权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予以证实,上诉人吴某主张双方非在打闹过程中受伤,其不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若博罗县九潭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所认定的10%赔偿责任属按份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吴某认为一审未判决博罗县九潭中学承担补充责任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三、上诉人博罗县九潭中学认为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已就学生守则或班规向当事学生进行了宣讲教育,因此一审认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意见征求,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罗县九潭中学在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依法向本案侵权人进行追偿。


近年来这类案件也比较多发,一旦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作为家长会比较着急,一是想着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二也是想着如何处理纠纷。因此,笔者就此类纠纷作了本文的详细分析,希望给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专业意见帮助。


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该找谁赔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