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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重大刑事律师,辽源重大刑事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1 06:28:05

【承办律师】

创始合伙人(主任)

韩帅

站在理论和实践前沿——被告人孙某义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

【简要案情】

  被告人孙某义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孙某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辩护人发表了关于本案的性质、是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改判孙某义有期徒刑八个月。

【控方观点】

  被告人孙某义在他人处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鹰”气枪一支、弹药1700余发,公安机关在抓获孙某义时扣押弹药203粒。认定孙某义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辩方观点】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体现在向二审合议庭提交的资料之中,包括:

  1、《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该文作者为高铭暄、徐宏,2014年6月25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文章认为,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文观点被2018年的两高批复所采纳。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主要观点包括:
  (1)近年来,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在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2)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
  (3)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致伤力大小。
  (4)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也要避免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行相适应。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纪要细化了此类案件行政处罚、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标准。
  5、文摘两篇
  说明两高批复后,各地检察机关已对多起同类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认为,以上资料足以说明,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孙某义购买的枪支经鉴定不是枪支,购买的气枪铅弹只是为了娱乐,案发后主动交出气枪铅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综上,应对孙某义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对原审被告人孙某义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点评】

  辩护人是在二审期间接受的委托,阅卷后发现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定性错误,二是对追诉标准把握不准,继而导致量刑畸重,究其原因,是对新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不掌握。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对孙某义完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处理方式较之以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强化辩护效果,辩护人另辟蹊径,将收集了相关资料置于首位,将辩护意见附后,事实证明,收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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