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属于我国劳动市场的用工形式之一,是正式用工形式的补充,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规定吗?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定水法律服务所邓国强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规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试用期规定(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邓国强律师补充:
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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