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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10:54:04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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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就要来啦

这是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劳动人民

你是否有过这种心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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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劳动人民

你又是否有过或者见过这样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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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个节日里

给劳动人民带来了“干货”

帮助大家保护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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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争议该怎么办?该向谁寻求帮助?

案例:2016年6月2日,陈某入职在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年7月,公司突然下发决定,要求陈某从事促销员工作,并称逾期不办理入职手续便视为自动离职。

陈某没有前往办理入职手续,并辞职离开该公司,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说法:《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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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才能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某跨越了劳动仲裁这一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不合法定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法律依据。

当然,也有些特殊的劳动纠纷案,无须“前置程序”,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讨薪成本,加快追讨速度,法律已经为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对于追讨欠薪的案件,不实行仲裁前置。

什么是“支付令”呢?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在收到法院来的支付令后,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并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来处理:

(1)拖欠属实的,可以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无效。因此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支付令所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提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而不能“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等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3)如果用人单位在15天之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15天以后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既然出现了劳动争议

那胜诉的关键是什么呢?

当然是:证据!证据!证据!

不信,你可以看下面这个案例!

↓↓↓

黄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仲裁后,黄某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故诉至法院。

其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39500元中18000元是工资,剩余21500元是其购买公司设备的款项,因其提交的费用报销审批单不能与其本人工资的银行流水相吻合,且未向本院提交其他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接下来

小编给大家带来劳动者10种几乎胜诉的情形

大家赶紧记下来

以后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

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

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5

规章制度未公示

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6

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有时企业明明已经将制定规章制度公示了,甚至还实际适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了该规章制度,企业同样要面临规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7

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极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8

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适用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理,当时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9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企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时,只要员工否认收到了该决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即会因为该决定没有送达而不予认可。

同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没有送达员工,同样不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

10

滥用解除权

很多企业常常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理合法。

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来源:法务之家、劳动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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