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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06: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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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但没领证,女方生下别人的孩子,却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样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芳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不久,小芳告诉小张自己怀孕了。本来是个好消息,却让小张措手不及,因为两人还没到结婚的年龄。可小张想着要对小芳负责,于是决定先办婚礼,后面再补办结婚证。结完婚,两人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好景不长,很快小芳就提出了分手。不久之后,小芳就带着孩子,离开了小张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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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小芳提起诉讼,认为两人是同居关系,小张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谁曾想,经过司法鉴定,小张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一气之下,小张也把小芳给告了。要求小芳返还同居期间的花销2万元,还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小芳认为,小张应该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而同居期间的花销应是小张的赠与行为。


同居生下孩子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如果两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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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恋爱或同居,有了孩子,父母也是要承担抚养费的。《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可是本案中,经过亲子鉴定,小张并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因此也就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也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了。


小芳应该返还同居期间的花销吗

恋爱或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少不了经济上的往来。如果是为了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和消费,比如说发520微信红包,买纪念日礼物,一般会认为存在自愿性,属于赠与性质。当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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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当两人关系终止后,赠与一方不应当要求返还。不过生活中,不少男女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恋爱的。若是这种情况,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关系无法实现时,赠与的财物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可以酌情扣减后返还。像本案,小张和小芳办了婚礼,要求返还同居期间的花销2万元,最终法院根据当地消费情况,酌定小芳返还小张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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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只有赠与一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还有几种法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两人恋爱涉及财物问题时,超出自己经济水平的消费责任,一定要学会谨慎和理性。因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要求返还的,很多时候可能会得不到支持。


小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赌博、吸毒。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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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张和小芳虽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小张的损害赔偿,法院最终不予支持。此外,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既然两人相爱,就应相敬如宾。只有双方正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可以经营好一段关系,才能走得更稳更远。同时也提醒恋爱中的男女,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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