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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例,男子上门回收旧空调坠亡 卖家被判赔偿20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00:15:08

做什么事都要讲究一个流程,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如果为了图方便,不按照安全的流程来进行,那么就很有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事后也一定会有相应的纠纷产生,那么造成这一结果究竟是谁的过错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


先来看一个案例,罗某是上海人,靠着回收一些家具电器为生,平时他都会蹬着三轮车在上海的一些老旧小区中走街串巷,喇叭里播放着“回收旧彩电、旧冰箱、旧电脑”的声音,如果居民们家里有这些东西,听到声音之后他们就会将罗某叫到家里来。

男子回收旧空调时意外坠亡,家属向户主索赔200万,上海法院判了

2020年7月,罗某蹬着三轮车来到某栋老居民楼下,这时,钱某在楼上向着罗某招手,示意他上楼。原来钱某这天正好在搬家,家里有些老旧物件懒得带走,于是他就想着拿去卖掉,正好这时罗某的喇叭声在楼下响起,于是他就将罗某叫了上来。


一番清点之后,两人完成了交易,见罗某给的价钱公道,钱某便想着给他再介绍点生意,于是他给对门的陈某打了个电话。结果发现陈某还真有一台旧空调打算卖到回收站去,于是钱某就将罗某带了过去,让他自行将旧空调卸下来。


对于这些,罗某自然是老手,但当他翻出窗户去卸空调外机时,钱某将他拦了下来,因为这里可是五楼,而且罗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可罗某却称这样的事他干多了,没有问题的,因此钱某也没再管他,而是跑出去抽烟去了。

男子回收旧空调时意外坠亡,家属向户主索赔200万,上海法院判了

可没过几分钟,一声惨叫传来,钱某就发现罗某已经从五楼掉了下去,钱某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医生全力抢救也没能挽回罗某的性命。事后罗某的家属认为,如果不是钱某和陈某让罗某去卸空调外机,那么罗某就不会坠亡,所以他们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并向他们索赔200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据罗某家属的观点,他们认为罗某没有专业的特种作业技术资格证,而这一点,钱某与陈某是知道的,而他们在明知罗某非专业人士的情况下还要求其去进行高处作业,而且并未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以他们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为在《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中有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高空作业就属于特种作业,一般来说,只要在离地两米及以上而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就属于高处作业。

男子回收旧空调时意外坠亡,家属向户主索赔200万,上海法院判了

当时罗某在五楼,无疑已经超过了两米,而根据《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就是违法施工。所以说,罗某拆除空调外机就属于违法作业。


那么罗某从事违法的行为,钱某与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要,因为罗某是在钱某的雇佣下才进行此违法作业,所以钱某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毕竟空调外机是他的。


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陈某与钱某之间是否为代理关系,所谓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男子回收旧空调时意外坠亡,家属向户主索赔200万,上海法院判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钱某带着罗某去陈某家拆卸旧空调虽然得到了陈某的默许。


但当时陈某并不在家,而且他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钱某帮他出售这台旧空调,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所以陈某也无需承担因罗某死亡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因此该责任应当由钱某独自承担。


那么问题又来到了责任的划分上,罗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作业无疑,因此他自身肯定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而在法律上,钱某与罗某之间的关系其实也不能称为雇佣关系,这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习惯性的叫法。


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需要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才能成立,该契约可以体现为书面或是口头上。

男子回收旧空调时意外坠亡,家属向户主索赔200万,上海法院判了

但在本案中,钱某与罗某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契约,也没有支付酬劳,所以就算不得雇佣关系,因此罗某应当对自己的违法作业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钱某则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钱某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给罗某家属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此案便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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