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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7 21:56:06

“现在法庭对被告人杨某等危险驾驶17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近日,祥云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17起危险驾驶案件。祥云县供电局组织干部职工代表参与了旁听。

  其中,2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吃烧烤饮酒结束后,独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祥云县禾甸镇往米甸镇方向行驶。2时许,杨某驾车行驶至三水线54公里250米处时,与沈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车辆损害。经鉴定,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03mg/100ml,负事故主要责任。该院以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在火锅店与朋友吃饭时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在祥云县城道路行驶时,因驾驶行为异常被祥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拦下。民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孙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控制。经鉴定,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58mg/100ml,后该院以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悉,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近年来,祥云县法院主动作为,对危险驾驶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宣判,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释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本报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杨嘉俊 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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