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2.疫情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吗
3.与疫情有关的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协商及法律审查
对于经营者来说,受疫情影响导致签订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必然涉及违约风险问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在此特为大家总结疫情与合同履行有关问题,用简单通俗的形式分析一下合同的履行问题。
1.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答: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0条均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简言之,不可抗力指“三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疫情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吗?
疫情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客观地分析疫情是否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唯一原因。有些合同不能履行的确和疫情有关,但有些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毫无关系,因此,无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不能一概而言,不是所有的合同因疫情不履行就可以去变更或者解除,也不是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和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形,举例说明:假设甲乙签订了A为供货地至B收货地的买卖合同,甲为收货方,乙为供货方,甲要求乙的供货时间是2020年1月24日。
(1)如果A和B任一地在湖北,湖北于2020年1月24日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那么这一买卖合同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如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待疫情结束后(也考虑到了更远的时间因素)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履行不受疫情的影响,故本合同只发生了变更;如供货方乙未能履约,又与甲方不能协商后续履行,合同将产生解除的效果;此次疫情应为不可抗力,乙方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供的货物为年货用品,A和B任何一地在湖北,那么合同必然涉及时效性,一旦乙在春节后交货,将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即便不存在交通管制,不存在疫情,供货方也应在春节前完成交货,未完成交货就是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将产生违约责任,本次合同迟延履行与疫情无任何关联,不能因疫情、因交通管制减免违约责任,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A地和B地均不与湖北有关,比如发货地为青海西宁,收货地为西藏拉萨,此时合同履行的时间、履行地与疫情、交通管制无关,基本不存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基础,如果合同乙方要做变更又未与甲方协商一致或未取得甲方同意,则必须严格履行交货义务,否则要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此时产生争议,法律不会过多考虑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履行中的关联性关联度,其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必然。
(4)如果甲乙交货武汉为必经之地,没有其他替代途径,此时合同虽已履行但无法履行完毕,因为武汉的疫情确为不可抗力,此种情况下,疫情成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关键根本原因,乙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乙交付的部分货物武汉是中转的必经之地,那么涉及交通管制和疫情的该部分货物适用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他非交通管制和疫情部分的交货义务仍受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条款的约束。
3.与疫情有关的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协商及法律审查
已签订的合同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密切关系的前提,是疫情事实上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方可产生协商变更与解除以及法律干预的变更和解除的后果。
(1)协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疫情对合同的变更,可以是一项变更,也可以是多项和全部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目的因疫情的缘故根本无法实现而完全不能履行;二者效果是不同的。此时,合同各方可以协商合意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可约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法律对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做干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上述情形一般而言出现概率不是太大,所以还是要做好诉讼的准备。
(2)关于不能协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0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以期达到合同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承担。协商不能一致情况下是否是违约及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的大小需要法律规定加以界定:首先,要确定疫情与合同完全和部分不能履行的关联性、关联度,无任何关联性关联度时,责任的承担是必然和全面的;其次,违约确定了存在关联度和关联性基础事实,再核定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核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各方附随义务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对方,是否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及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最后,依据法律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实际生活中合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也不尽相同,可参照的案例一一对号入座的非常少,本文粗浅的说明不可抗力法律定义、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条件下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希望有需要的朋友宅家之际对将来有所周全考虑和准备,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
作 者 简 介
刘桂芹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劳动争议部、不良资产商账管理成员,业务专长为民商事诉讼法律领域、劳动争议、建筑工程;行政(违法拆迁及行政赔偿)诉讼领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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