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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助费,南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13:56:08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陈棚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光武路以南、孔明路(光武路一规划B6路段)两侧区域及规划新东路以东、医圣祠路以北区域(最终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实施房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政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宛政(2021)1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21)20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评估等相关政策规定,拟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并附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资料。


地址:光武东路星旺家园北门二楼

电话:60851007

特此通告


附件:《陈棚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陈棚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陈棚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宛政(2021)1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21)20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评估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光武路以南、孔明路(光武路一规划B6路段)两侧区域及规划新东路以东、医圣祠路以北区域,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确定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主体为宛城区人民政府,由仲景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办事处委托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协议签订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政策指导;区发改、住建、城管、财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签约期限

年 月 日 一 年 月 日


四、工作流程

(一)发布征收公告。根据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发布征收公告。

(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安置协议》

(三)土地收回。实施房屋征收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与房屋建设相关土地一并实施征收。


五、补偿范围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


(二)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结合产权证件等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对房屋用途、房屋合法有效补偿面积等据实予以认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对房屋所占土地是否为合法宅基地进行认定,在认定为合法宅基地的基础上,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后,认定房屋有效补偿面积。

每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平方米。


(三)对征收区域内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18]19号)文件规定,凡2014年8月4日前已建成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2014年8月4日后所建房屋未经依法批准或未能提供合法建设手续的按“双违建筑”认定并处理,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四)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其它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征收通告发布后,新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位置:产权调换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位置在本项目区域内,最终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安置位置为准,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市房管局实际测绘为准。

2.自建民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人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进行置换,被征收人意向户型面积超出房屋合法有效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但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协议的,合法有效宅基地内未建一、二层房屋每平方米补交1200元后给予面积换。

3.成套商品住宅:按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置换。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安置面积奖励。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给予20%面积奖励。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日至 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给予10%面积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三)货币补偿办法

1.合法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确定。

2.确属一体建成的自建民房:对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砖混房屋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地下室只作货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确属老房且与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一体建成的: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三级认证后,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合法宅基地以外一、二层建筑面积,按宛政[2018]14号文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其它补助、奖励。

4.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的附着物、构筑物:对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的附着物、构筑物等只进行货币补偿,按宛政[2018]14号文标准执行。

5.集体资产: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载明的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等价值置换。

6.装饰装修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区域内实际情况出具评估单价或根据被征收对象情况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7.突击抢建:临时抢搭抢建的构筑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补助与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补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过渡期限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按上述标准双倍支付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补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2元,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


(四)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在主动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时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不超过3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给予3万元奖励。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日至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给予2万元奖励。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日至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给予1万元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搬迁奖励,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30元补偿。


八、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房后,补偿补助费用一次性兑付。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直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实施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在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明确后进行补偿。


(四)资金及档案管理。涉及的辖区办事处设立项目补偿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统一由涉及的辖区办事处保存,专人负责管理。


(五)评估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可纳入项目决算,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计取。垃圾清运工作由区城投公司完成


(六)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为确保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按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1%拨付不可预见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自求平衡。


(七)征收服务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按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2%计算”标准计取,由街道办事处自求平衡。拆除工作由区城投公司承担,征收服务费中包含的拆除费用拨付区城投公司。


(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应将房屋权属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等有关证件上交存档,房屋拆除后由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抵押的由权属人在征收前解除抵押手续。


(九)法律责任。相关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给予行政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一)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本方案末涵盖事宜,由项目征迁指挥部集体研究,涉及相关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由区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宛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文 韬

初审:顾世创 牛 冉

终审:毕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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