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花样繁多,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而“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今天,淮安中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一起了解“帮信罪”,远离电信诈骗。
1.自己办理银行卡提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许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及U盾提供给许某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查实,2020年10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76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评析
被告人出卖个人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使得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导致被害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提供上家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约1.638亿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299.33万元。
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冀某等人,银行结算金额总计约427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87万元。被告人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约201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30.6万元。七名被告人共获利12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等七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向金湖县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评析
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上家使用,该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办理公司结算账户出租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租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五家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出租给他人使用。
被告人耿某某办理的青岛翔某辉商贸有限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08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赵某、陈某某、高某等人被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被告人耿某某办理的青岛城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某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铭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4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明知他人租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至外地办理5套对公银行结算账户租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刑罚且不适用缓刑,具有社会警示意义。
4.收贩大量微信账号有偿提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新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至2021年间,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他人微信账号(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
其中马某新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所提供的微信号码中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现阶段帮信犯罪的手段可谓是防不胜防,除了前三个案例中介绍的提供银行卡及相关资料的情况,又发展出收贩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辨别能力,莫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迷失在违法犯罪分子吹出的“轻松赚钱”的“粉红泡泡”中。
5.帮信还要“黑吃黑”自作聪明罪加一等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吴某某所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他人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其中农行卡账户进账流水总计人民币504700元,包括余某某等6人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250500元,邮储银行账户进账流水总计人民币186242.77元,包括史某某等6人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51495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办好的农行卡、U盾及手机卡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并收取卖卡费用1000元。
后吴某某与他人共谋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并于第二天至福州一家农业银行,由吴某某在柜台将卡内资金人民币11万余元取出后分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法官评析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已构成帮信罪,后吴某某又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截胡”卡内赃款,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螳螂捕蝉 黄雀在后”,无论是上游犯罪分子,亦或“黑吃黑”的吴某某等人,最终都难逃法网。
来源:市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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