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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协商一次性赔偿协议,两车相撞同责保险理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00:52:06

今日说法公众号前天发了这样一篇普法文章。


最新判决: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0年国庆期间,湖南老板苏志兵与儿子苏超在重庆旅游,有天上午两人分别驾车出门,儿子驾驶的奥迪追尾了父亲驾驶的奔驰和其他2辆车。


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组织事故当事人协商后认定,苏超负事故全部责任,苏志兵和前面2两车不负事故责任。


苏超驾驶的奥迪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人保公司履行了前2车的赔偿义务,拒绝对苏志兵的奔驰进行赔偿,理由是奔驰车属于免赔范围。


苏志兵一纸诉状将人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新判决: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苏志兵与苏超系父子关系,依据苏志兵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免责条款的意思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自家人撞了自家人不赔,自家车撞了自家车不赔。


本案中,苏志兵既是自家人又是自家车,双重满足免赔条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看上去振振有词。


主审法官黄永清认为,从投保目的和合同理念来看,车险设立的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了“自家人不赔,自家车不赔”等免责条款,且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防止投保人骗取保险金,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一人拥有多辆机动车的情形大量存在,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机动车责任险的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并且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所以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中,一人名下的两辆车由不同驾驶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的确存在,保险公司对此情况也相当清楚,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而难以排除人为事故的情况下,以偏概全统一拒赔把这类事故,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司法理念。


综上,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苏志兵奔驰车损失15万余元。可见,并非保险公司的所有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最新判决: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以上文字部分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今日说法公众号)


最新判决: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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