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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是立案后审好,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22:27:10

【导读】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适用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实践中,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容易被混淆,那么两者有什么异同呢?

一、两者概念不同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逮捕的犯罪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审查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审判庭。

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机关同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四、适用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审。

曾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五、法律效力不同

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结果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由被申请的审查机关自行决定,是一种决定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检察建议,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回复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是一种建议权而非决定权。

六、申请时机不同

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包括逮捕之前)、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于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受理部门一般不予立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无患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况,申请人不宜在逮捕决定作出后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申请。

七、审查期限不同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综述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适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仅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是人民检察院的专属职责。

逮捕前,只能申请取保候审;逮捕后,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取保候审的申请,案件在哪个阶段,就向正在办理案件的办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无论案件在哪个阶段,只能向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主体、适用范围、诉讼环节、程序启动、申请办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既有重叠,又有不同。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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