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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刑事咨询律师排名榜,营口刑事咨询律师排名榜前十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2:38:06

来源: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

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这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文献,未成年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该文献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2020年9月16日,二十四中学邀请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刘玉辉律师及其团队走进校园,对此进行了重点解读,全校师生以现场听播形式全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刘律师从同学间常见的口角纠纷作为话题切入,选取曾经发生的典型案例,使同学们了解了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年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化干戈为玉帛”。面对当今青少年犯罪率明显上升的情况,刘律师借助大量与同学们息息相关的案例,解析了未成年人触犯法律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引导师生理性对待青春期的早恋情感问题、烟酒对青少年自身发育成长的危害以及要合理选择网络资源、拒绝网络暴力和色情网页的诱惑等。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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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一系列典型案例及其处罚的法律依据,使师生们了解未成年人应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刘律师从专业角度给出了对违法行为的自我防范三项最主要措施:

1、遵守法律及社会规范,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从小养良好习惯,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2、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醒学生要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煅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分清是非,不触碰法律底线。

3、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要求学生切实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遇事不慌,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自己正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求助),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人生没有彩排的机会,自由来源于对规则的遵守!”刘律师的讲座赢得了师生阵阵掌声。紧接着,各班级立即召开了《民法典与你我他》主题班会,结合刘律师的讲座,同学们纷纷发言,表示要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谨慎交友、拒绝与社会上有不良习气的人来往、要远离营业性网吧、歌厅、迪厅及KTV等不健康场所,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新时代中学生。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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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关爱青少年 法律进校园——记刘玉辉律师在营口市第二十四中学的《民法典》讲座


本次活动使《民法典》走入二十四中学校园,学校将会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分类组织广大师生学习和了解民法典相关内容,引导广大师生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一起来学法:《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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