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迎来复工热潮,而说到返岗,不免涉及到交通管制问题。
交通管制,是指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通行进行的控制措施。实践操作中一般采取以下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控制现场制高点,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此,当前针对新冠肺炎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交通管制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当前的防疫攻坚战下,交通管制的实施不仅于法有据,且实施有力!
然而,措施虽有力,但不得滥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此,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交通管制的方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报审流程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具体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管制虽然对疫情防控有效,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方案、取得审批,并由法定部门予以执行。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后,部分地区简单采取违法阻断交通、封村封路或“只准出不准进”等方式防止疫情蔓延,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该行为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我们应当正确认识交通管制,绝不能私自阻断交通。同时,在当前的防疫形势下,我们也不能为追求所谓的出行自由而擅自违反交通管制。科学防疫,你我有责!(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好律师杯 贺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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