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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盐亭县刑事案件律师,诈骗罪罪轻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1:21:11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因涉嫌诈骗罪,于XX年4月1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一部刑诉(XX)Z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盐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被告人石某帮妻子刘某某购买社保,为提前领取退休金,伪造了刘某某的假身份证,将刘某某出生日期更改,向社保局提供伪造的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帮其妻子刘某某在盐亭县社保局购买养老保险,提前8年退休,骗取退休养老金共计人民币82163.85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夫妇已将骗取的养老金全额退还给了盐亭县社保局。

XX年4月1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到盐亭县公安局核实情况,被告人石某也到了盐亭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被告人石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可检察机关对其诈骗罪的指控,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归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信息、个人账户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修改其妻子身份信息骗取社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石某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理。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四川盐亭刑事律师辩护 诈骗罪是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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