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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五千元算不算诈骗罪,一万五千元算不算诈骗罪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01:29:05

为全力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依法对一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宾阳县法院公开宣判六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绿城反诈·你我同行:南宁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9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月,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还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支付宝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上述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和转移网络诈骗赃款,流入被告人程某银行卡中的诈骗资金达27万元。宾阳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退赔被害人27万经济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让他人为其搭建专门用于盗取QQ账号和密码的钓鱼网站,然后出售给被告人文某、屈某、屈某某等人使用,吴某同时利用上述信息实施诈骗。被告人文某共诈骗他人3500元,被告人屈某、屈某某共诈骗他人14800元。另外,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9115条、QQ账号和密码的公民个人信息147667条、公民姓名和手机号的公民个人信息10396条,在文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3487条。根据查明的事实,宾阳县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五百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另外,宾阳县法院还对牛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黄某犯诈骗罪一案宣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青秀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绿城反诈·你我同行:南宁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9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为获利,通过使用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用于接受诈骗资金,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款项人民币126988元。何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21年10月11日,何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查明的事实,青秀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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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祁某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七张银行卡及密码和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后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人用于收取被害人王某、苏某被网络诈骗后所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5497.40元,银行流水超过330万元。庭审结束后,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非法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分子,并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将其所非法提供的上述两张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到一名为“888棋牌”赌博网站上,并将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上游犯罪分子,最终上述两张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取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款项共计436406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图片来源于各基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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