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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乘客有责任吗,乘客在公交车内被他人撞伤,谁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0:06:09

2022年1月22日,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公司)负责人栾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四平市微信电话13278006963)反映称,一名乘客在他们公司的公交车内被另一乘客撞伤导致腿骨折,法院判决他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栾先生说,这钱赔得有点憋屈。

据介绍,2020年8月25日下午1点,四平市民赵某琴(女,71岁)称,她持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乘坐四平市103路(黄牌车号:吉A-6009)公交车时,在车内摔倒,医生诊断其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18天,后经与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及日出公司协商未果,赵某琴将以上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各种费用总额91356.88元。

2020年12月11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汽公司辩称,赵某琴乘坐的103路公交车所有权人不是公汽公司,公汽公司既不是该车辆的管理者,也没有该车辆的运营利益,她要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害没有法律依据。

日出公司辩称,通过询问驾驶员郭某,赵某琴在乘坐103路公交车过程中,郭某没有任何违章及急转弯、刹车等行为,当时车内乘客较多,赵某琴是被另一名女乘客撞倒后受伤的,这一过程已被车内行车记录仪如实记录下来,因此,承担赔偿赵某琴损伤责任的,应该是那个撞倒赵某琴的女乘客,而不应该是日出公司。然而事情发生后,撞倒赵某琴的那个女乘客已经下车走了,她姓什么叫什么、家住哪里,没人知道。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下达“(2020)吉03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日出公司一次性赔偿赵某琴各项损失计76956.88元,驳回了赵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乘客在公交车内被他人撞伤,谁该承担责任?

赵某琴为日出公司出具的收条。

栾先生说,这样的判决,日出公司从上到下都觉得很憋屈。但憋屈归憋屈,法院的判决还是要执行的。2021年1月26日,日出公司依照法院的判决,给付赵某琴各项赔偿款7万7834.64元。

赔偿款虽然给付了,但大约半年多后的一天,让人没想到的意外事情发生了。

2021年8月份,103路公交车驾驶员郭某在运营时,偶然看见了撞倒赵某琴的那个女乘客。经了解,那个女乘客名叫赵某芝,82岁,住四平市铁东区XX街X委X组。赵某芝承认了驾驶员郭某所说和当时车内行车记录仪拍下的事实。

2021年12月中旬,日出公司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芝向原告日出公司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赵某琴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7834.64元及诉讼费。

2021年12月21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日出公司诉被告赵某芝追偿权纠纷一案。

乘客在公交车内被他人撞伤,谁该承担责任?

乘客在公交车内被他人撞伤,谁该承担责任?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书。

2022年1月17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下达“(2021)吉0303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栾先生称,收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后,他们不服,表示将向四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讨个说法。

后续情况,华商报-二三里资讯持续追踪。

(华商报记者 王祥)

乘客在公交车内被他人撞伤,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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