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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贩毒被取保候审了,因为贩毒被取保候审了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6:50:07
武汉一罪犯假释期内多次到云南贩毒,获刑5年后司法所负责人被追责:社区矫正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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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罪犯,本应该回到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受司法机关监督,定期报到和汇报,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然而武汉一名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罪犯许某,却多次前往云南组织贩毒活动,另一名参与者也是假释后的社区矫正人员。负责对许某进行监管的为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长丰司法所。

许某后在结束社区矫正后因贩毒被抓获,于2017年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而直到2020年6月,长丰司法所原负责人张某娜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王某旎才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此时距离许某脱离社区矫正进行贩毒的时间已经过去5年。

1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张某娜和王某旎涉玩忽职守罪一案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许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疏于对其管理,并为应对上级检查编造了大量考核资料,导致许某长期脱管,多次乘坐航班往返云南,武汉等地实施毒品运输犯罪行为。两人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服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组织贩毒,司法所工作人员疏于监管编造假材料被控玩忽职守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两名工作人员张某娜、王某旎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在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两名司法工作人员在五六年前,在硚口区司法局长丰街道司法所工作时涉嫌职务犯罪。当时张某娜是长丰街道司法所的负责人,王某旎是该所的专职社工。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主要是一名贩毒的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时,两人对其疏于管理,弄虚作假,导致这名罪犯在此期间再次从事贩毒犯罪活动。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5月29日,罪犯许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月1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许某予以假释。许某的假释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5日止。

因许某户籍地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其假释监管单位为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长丰司法所。

2014年1月27日,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长丰司法所对许某办理了入矫手续,组成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4人:当时该所所长吴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即被告人王某旎、帮教志愿者余某、许某母亲章某),对许某开始了监管教育。其中所长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和指导工作,系主要责任人。

王某旎作为专职社工,协助所长实施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制定矫正方案,定期走访矫正对象,日常矫正的记录、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协调、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矫正对象家属定期开展帮教活动等,系直接责任人。

2014年9月,吴某借调到硚口区政府办,被告人张某娜接替吴某,开始牵头硚口区司法局长丰司法所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硚口区司法局长丰司法所在对许某监管的过程中,未认真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对许某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定期走访、核实表现、全过程及全方位监管、考核评定等矫正措施,对许某的监管流于形式,使许某有机会和时间,频繁地与涉毒人员胡某、袁某来往。

2015年4月15日左右,许某得知胡某、袁某想要贩卖毒品牟利,遂加入。根据公开判决,其中胡某是其服刑时同监区的服刑人员,当时也正在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袁某是其同村的老乡,均住在湖北省仙桃市。2015年4月18日,许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乘航班离开武汉,飞往云南昆明,于次日将包装好的毒品“麻果”交给袁某,由袁某将毒品运回湖北。

2015年4月21日,许某从云南西双版纳乘航班返回武汉。2015年5月6日,民警将胡某、袁某抓获。2016年4月6日,袁某、胡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7年3月18日,许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时他社区矫正期已过。2017年10月18日,许某因此次行为,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9月22日,许某又因在2015年假释期间与袁某、胡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与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该案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中。

法院审理查明,因对许某监管不到位,其档案中大部分关键材料缺失,且因许某经常不参加长丰社区服务,长丰社区居委会经常不对许某出具考核证明材料。在应对上级检查时,为了社区矫正验收过关,王某旎在张某娜的授意下,协调社区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编造大部分未执行的“社区服务考核记录”、“接受教育情况记录”、“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情况反馈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分级处遇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等虚假材料应对检查,以伪造考核资料代替实际监管,导致整个监管体系均未能及时掌握并制止许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毒贩:“社区矫正流于形式让我一错再错”

曾担任长丰街道司法所所长的吴某称,许某是2014年1月28日自行到长丰街道司法所报到,在其手上办的入矫教育手续。2014年9月,他离开长丰街道司法所后就没有管他了。许某为涉毒罪犯,又是原判刑期为10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的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属典型的社区矫正重点人员,要求对他坚持从严管理。

按照管理制度,许某需在每周电话和书面向司法所汇报1次,且须本人到场;每周个别谈话1次,每月上交1资改造小结;每月社区服务不少于24小时;每月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12小时;每月走访许某家庭、社区1次;不允许请假外出。

曾担任长丰社区治保主任,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胡某某在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作为志愿者协助长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与社区服务工作。胡某某说,社区矫正人员许某在社矫期间表现是非常差的,安排的社区劳动,基本上不参加。她每次电话通知许某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教育,许某都不参加,很多时候许某要么不来,要么是劳动搞完了才来。

胡某某说,她将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都如实反馈给长丰街道司法所。长丰街道司法所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要求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要求编造资料,比如说达不到每月8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就要按照司法所王某旎或所长的要求把每个月社区服务数量、内容、方式编造出来;许某每月8个小时的社区教育也是这样,而且效果可能更差,对许某主要是发一些法治宣传小册子,偶尔社区律师前来司法讲课,除此之外对许某没有开展任何社区教育。司法所所长和王某旎也很少到社区调查了解许某的实际表现,一年最多一两次。

因为许某不参加社区安排的社区服务、社区教育,她就不跟许某出具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教育情况记录、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考核记录,不跟许某每月考核的资料加盖社区的公章,这样许某的每月考核就不能通过。而王某旎就会和她打电话做工作,有时候她不同意,长丰街道司法所的所长都会出面跟她做工作,让她违反规定给许某出具虚假证明,加盖公章,让许某的考核通过。许某到底参加社区服务、教育没有,参加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工时,参加教育学习的日期、学习地点、学习内容、学时,她其实并不掌握,只是根据司法所的要求,按照社矫人员的考核标准编造了相关的社区服务考核记录、接受教育情况记录。

许某自己也承认,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武汉进行贩毒活动,只请过一次假,自己档案中的请假条和保证书是事后,按照长丰街道司法所王某旎的要求补造的假材料。材料中,材料中记载他扫街边某、捡垃圾、打扫卫生等活动都是虚假编造的。

调查人员曾问许某“你为什么在社区矫正期间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许某回答道,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了,加上社区矫正没有起作用,监管不到位。

“我到哪里,做什么事,其实长丰街道司法所根本就没有管,使我有了机会和时间,除了流于形式的每月提交思想汇报,其他的活动根本没有开展。如果长丰街道司法所能够采取确实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我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对我进行技能培训帮扶,关键的时候引导我一下,我也不会那么轻易的再次犯罪。我想正是社区矫正机构一开始的松散、流于形式,让我产生了错觉,接着一错再错。”

被告人王某旎供述,许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当时硚口区司法局没有下发电子定位设备,至2018年1月全区才配备。她称,自己对许某的监管活动自己都有跟所长(负责人)报告,包括档案记载的一些材料,3个所长都说过或明显示意,这些材料只要能应付检查,档案能够移交出去,不出问题就行了。所以她在工作中一直就是这样执行和操作的,不光是许某,对其他的社区矫正人员,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道司法所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没有出现像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组织其他社矫人员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

此案系检察机关对监狱开展交差巡回检察案发,两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许某是在2014年至2016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组织贩毒活动,又在社区矫正结束后的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缘何对司法所人员的追责在2020年才进行?

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此案的案发系因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孝感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罪犯许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长丰街道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而案发。

据了解,为解决监狱监督偏松偏软的问题,最高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其中,湖北构建了三级巡回检察模式。第一级是日常巡回检察。第二级是交叉巡回检察,开展跨区域异地巡回检察。第三级是省院巡回检察,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重大敏感案事件开展巡回检察。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娜、王某旎身为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娜、王某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娜、王某旎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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