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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号三原交通事故最新,咸阳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5:26:10

驾车上路须时刻保持小心谨慎,特别是在进行超车、变道等操作时更是要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出祸端。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家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 19日,被告人刘家恒驾驶轻型货车沿三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X312县道6KM+988.5M处,在超越同方向徐大方所骑自行车时发生碰撞,至徐大方受伤,两车受损。徐大方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8 月1日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家恒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家恒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9月11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被害人徐大方的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恒驾驶机动车辆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家恒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家恒积极救助伤者,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家恒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家恒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咸阳市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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