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刑事辩护的黄金期——“捕前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在普遍观念中,刑事辩护律师似乎只有在最后法院开庭时才起作用。然而,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比如撤销案件、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判决无罪等等。事实上,根据我国的案例数据,在最终审判环节被判处无罪的案例数量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还不足万分之一。因此,通过最终的审判来争取无罪则是希望最为渺茫的。
因此,尽早在侦查阶段让专业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开展“捕前辩护”、抓紧利用好检察院批捕前的黄金阶段就是拯救当事人的关键。本文将借助陈营律师团队近期办理的“捕前辩护”成功案例,谈谈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开展“捕前辩护”的重要性。
本案当事人因为被指控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办公安机关已将该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情况下,当事人家属找到陈营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与当事人进行多次会见,并同侦办机关反复沟通交流,从多角度全面详细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在此基础上,从事实和相关法律入手,形成辩护思路,并且尽快向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开展捕前辩护。
在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案件要点出发,结合法理与情理,向办案检察院详细论证了当事人不符合逮捕原因和理由。
律师认为,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当事人应客户请托实施的介绍行为,与提供服务者既未形成固定的利益共同体也未形成稳定的介绍服务关系,其介绍行为与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有较大区别。其介绍的主观意图并非为服务者招徕、引荐,其涉案介绍行为系应特定客户的请托而为之,服务的对象是自己的客户而非这些服务者,故其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不能将二者以包含关系认定或等同视之。当事人应客户请托实施的介绍行为具有偶发性、突然性,一次介绍实施后何时再次实施不具有可预见性,其介绍行为不具有职业化的现实基础也不具备主动实施条件,当事人涉案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对其不予批捕无社会危险性。
其次,当事人客观上涉嫌的罪行较轻,涉案人数较少且获利较少,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影响相对较小。根据本案实际涉案人数及涉案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涉案行为仅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适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情节一般条款,即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事人未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也未与服务管理者共同形成中介关系,与服务提供者没有事先联络,仅针对偶发的客户请托进行介绍,其涉案行为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影响相对较小,并已深刻认识其行为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损害,对其不予批捕已无再犯风险。
最后,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要求司法机关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
综合以上主要理由,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当作不起诉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律师意见后,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在身陷囹圄三十多天之后重获自由。
上述“捕前辩护”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检察机关所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决定最终结果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最后的审判阶段,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侦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一旦案件进入到逮捕羁押阶段后,当事人寻求无罪的希望就会变得逐渐渺茫。因此,尽早让专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开展“捕前辩护”、抓紧利用好检察院批捕前的黄金期就是拯救当事人的关键;律师越早地介入案件,能够为当事人所争取的就越多,也往往越能使案件的最终结果向着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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