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诈骗类犯罪案件109件200人次,占比仅次于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性犯罪。通过梳理近三年来办理的诈骗类案件,总结发现此类案件多发于入学请托、求职升职、假情骗钱、承揽项目、赌博设套、电信诈骗、“套路贷”诈骗以及租赁抵押后变卖等领域。检察君拟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事实认定方面进行分析,通过诈骗案系列析案说法,普法宣传、预防犯罪,引领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风尚。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满过去的事实,还是不限于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作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许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欺诈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变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对于诈骗行为,要是达到了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会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陕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1)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2)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3)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9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刑事诈骗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这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的原因。概括起来,相同点是,二者都有欺骗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实生活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甄别:
主观方面
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代价(也有“无对价”说)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二者出发点及目的皆是不同的。
客观方面
虽然两者的行为都表现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二者的重点不同。如果说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说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这就属于民事欺诈。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后卫”,而不是“前锋”,凡是能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能有效规制的话,就不能通过刑法来解决。尤其不能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来解决,否则“战战兢兢,动辄得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将处于刑罚无处不在的恐惧中。
结语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只有充分了解诈骗罪及其有关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识别犯罪并与其彻底划清界限。检察君将面向全区,以网络新媒体为主阵地,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趣、声势浩大的十期防诈系列案例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诈骗,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不断增强全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诈骗罪未遂的犯罪数额量刑标准,诈骗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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