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于这个概念,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被告人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互相推搡、抓扯或者拳打脚踢,一般是无法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自然也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在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案件中,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双方打斗过程中,一方把对方推倒,或者自己没站稳,在摔倒的同时把对方一同带倒,结果导致被害人摔成轻伤。这种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能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小案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阎某与陈某某系同村村民,且为邻居。一日,陈某某在两家房屋之间的便道中间砌了一道坎,用来阻隔从上面住户流下来的污水。被阎某回家时看见,认为陈某某所砌的水泥坎影响其通行,就上前一边与陈某某理论,一边用脚将陈某某刚弄好的水泥坎踢平,陈遂上前阻止,双方互相抓扯推搡。陈某某之妻刘某某见状也上前与阎某抓扯起来,在相互推搡抓扯的过程中,陈某某倒地。因陈某某摔倒在砖堆上,导致右腿骨折,经鉴定为已经达到轻伤标准。
另外,本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言辞证据并不稳定。被害人陈某某起初说是阎某将自己推倒,才导致自己受伤。后来又称是阎某拿砖头把自己打伤。而阎某则是辩解,陈某某倒地把自己也带倒,压在他身上,才导致其受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如果是被告人用石头打陈某某,或在打斗过程中将陈某某推倒在砖头堆上,导致其受伤,则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本案不仅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客观结果。从主观上来说,不论是被告人拿砖头打,还是在打斗过程中将被害人推倒,其都应该能够认识到行为可能至他人受到轻伤后果,主观上也就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陈某某的两次笔录不仅前后不一致,还与被告人阎某的辩解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能够与其陈述相互印证。简单点说就是,陈某某陈述的可信度不高。因为按照一般的采信规则来说,证人翻证或者被告人翻供,都需要对翻供或者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且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其陈述印证。否则法院根本无从判断其言辞证据的真伪,因此也就无法采信。
当事人双方有抓扯、推搡的行为,二人身体条件未存在明显差异,手段相同,二人的行为危害程度相当,双方均存在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行为均具有违法性。但此种伤害故意,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按照被告人阎某的辩解,被害人的腿是在双方倒地的同时被压伤。对此,无法得出阎某具有伤害故意的结论。基于本案无证据证明案件发生的细节,应该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处被告人阎某无罪。
法院判决:
按照事实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认定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因陈某受轻伤的后果是阎某发生抓扯、推搡所致,阎某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遇到民间纠纷最好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找到村委会从中调解,不要出言辱骂对方。因为很多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双方相互辱骂导致的冲突升级。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一方如果受伤,另一方势必要承担责任。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大家在动手前,一定要先想明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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