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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二审判缓刑案例,女大学生涉嫌诈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2 13:51:06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上诉人丁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0月22日,伴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槌落下,丁晴僵直了一早上肩膀终于微微佝偻下来。因为疫情影响,丁晴口罩下的表情无法看见,但被法警带离退场前,她举起袖子悄悄抬起眼镜擦了擦眼泪。她只有26岁,这个二审亦是终审的判决不仅宣告了丁晴两年多来与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纠葛正式结束,更将笼罩在她年轻生命上的阴影撕开了一条缝隙。

误入诈骗团伙,女大学生终审宣判缓刑

时间回到2019年8月初,年仅24岁的丁晴在大学毕业找工作期间,经原来的同事杨德介绍进入一家公司。“一开始只是从事养号工作,后来开始安排我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这家公司工作一个多月,丁晴慢慢觉得自己从事的工作与最开始想象的“理财售卖”相差甚远,自己不仅需要按照话本在微信上“女扮男装”和“客户”交流,公司也没有实际的理财产品而更像个“草台班子”。所谓投资,不过是利用在微信塑造的成功人士形象骗取客户在虚假投资软件投钱,所有的盈利亏损都可以在后台操控,实质就是电信诈骗。

“发现公司不对劲以后丁晴就想走,随后更是听说自己的客户在上次‘投资失败’后打算将卖房的60万一次性投入,她就更害怕了。”丁晴的辩护律师王沂说,听说了客户打算追加投资,丁晴又害怕又不安,辗转后她在微信上对自己的两位客户发出了“我是骗子,你们不要投钱了快点向平台申请退款,然后去公安举报我”的预警,而收到微信的两人随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当年的10-11月,丁晴及公司的老板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

“丁晴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2庭法官助理陈旭霞坦言,在评价丁晴的行为时他们困扰颇多——一方面,丁晴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另一方面,丁晴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误入诈骗困伙,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迷途知返,自行脱离诈骗团伙,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提醒被害人报警,有效阻止被害人进一步被诱骗投资 60 余万元,帮助被害人及时挽回被骗款项 14 余万元,进而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丁晴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其内心向善的一面,主观恶性不深,容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合议庭多次评议、法官会议多次讨论,法院最终认为,丁晴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应对丁晴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我们也意在通过个案判决释放司法善意,引导曾经或正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投案,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陈旭霞同时也提醒,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注意防范,对于刷单、高薪、兼职客服等语焉不详的工作机会提高警惕,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诱使大学生误入歧途。求职时注意甄别山寨招聘网站和虚假招聘网页,要全面详细了解职位情况,发现可疑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交汇点记者 陈珺璐

编辑: 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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