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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要出钱吗吗,放弃保险理赔的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22:28:10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A公司在B保险公司为公司名下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2019年2月,A公司车辆与C公司车辆发生保险事故,C公司车辆通故D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事故发生时,A公司的车辆已经超过年审期限15天。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公司车辆因驾驶行为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4月A公司向B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承诺因行驶证过期放弃商业险理赔。同时,C公司车辆定损为50000元,D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向C公司支付了理赔款50000元,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

D保险公司随后将A 公司与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支付全部损失赔偿款5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从生活常识角度提出疑问

1、花钱买了保险,为什么要放弃理赔?

老百姓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事故以后能够通过保险合同转嫁风险减少自己的损失。除非存被保险人存在酒驾、吸毒等严重违反犯罪行为,否则没有人会在出险后主动放弃索赔,这有违生活常理。

2、为什么不是直接依据保险合同出具理赔通知书?

放弃索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获得理赔。根据通常的保险理赔流程,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首先会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判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从而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客户。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被保险人可以放弃理赔,是在自由处分自己的既有财产。

3、违规变道发生事故,与行驶证过期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拒赔?

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明确了事故是不当驾驶行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并未指向行驶证过期。更让人疑惑的是,投保人把保险合同从第一页翻到最后一页也没有看到行驶证超过年审期限商业险不予赔偿的字眼。

二、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纠纷到了法院,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院是如何定性判案的。通过检索上海及周边城市法院的裁判文书,我们发现该类案件虽然有倾向性意见,但是在个案处理中仍然会存在完全相左的裁判意见。

1、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商业险

(2016)沪民申2147号,申请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非营运小型车辆,每2年检验一次,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可直接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上述规定的6年免检期内,虽然该车行驶证超过两年一次的检验,但仍在6年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内,无需另外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因此,不能免除平安保险在商业三者险内的赔付责任。

(2021)沪01民终7320号,首先,机动车未及时年检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未达标。换证年审只是国家对机动车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办理了年检手续并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前后连贯,未有中断,且覆盖了事发时间,故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的赔付责任。

(2020)沪0107民初12592号,机动车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只有代替受损害的第三者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损失的权利,而不能未经第三者同意放弃第三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该处理单载明的被告毛海龙的“放弃索赔”声明行使了原告的民事权利,而其并未经原告之授权,故其出具的该份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2020)苏09民终4206号,关于案涉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问题,虽然上诉人称投保单中并非栾某1签名,但其持有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已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上诉人将该案涉免责条款在保单中单独列出予以提示,该内容也非难于理解的专业保险术语,栾某1应当知悉和理解,且案涉车辆从2014年起至发生事故多次投保同类型险种,故应认定被上诉人对案涉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2020)沪0115民初59215号,法院认为,被告平安南通公司与被告高伯祥就本次事故商业险理赔签订《放弃索赔声明》,就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达成了新的协议,故被告平安南通公司据此不再承担案涉事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2021)沪0115民初20761号案件,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孙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出具了《放弃所赔声明》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孙梅向季小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底层的价值判断

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设置不仅考虑特定行为对保险标的出险概率的影响,还从保险的本质出发考量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保险关系能够存续至今,核心在于损失的合理分摊,保险费率是最重要的稳定器,合理的保险费率使得所有保险参与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由此,就每一个具体的保险理赔而言,其赔偿金也是来源于其他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如果对“脱审”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保险理赔,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但保险公司考虑到平衡经营成本与风险,必然会调整保险费率,将该风险实质转嫁给所有投保人。这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也违背保险立法的初衷。因此,从保险行为的本质来看,保险条款将“脱审”行为设置成免责情形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行驶证过期”等脱审行为并不必然等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还要回到双方的保险合同条款综合判断。

2、放弃索赔诱发的伦理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不特定第三方的保险请求权。该立法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赋予第三者保险请求权也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侵权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客观上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不赋予第三者请求权或者允许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将出现不公平的局面: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人得不到救济,保险制度的社会价值无法实现

四、二审改判

1、还原《放弃索赔声明》的来龙去脉

根据前述,出具放弃索赔声明显然不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真实意思。那么诸多案件中的《放弃索赔声明》又该怎么解释呢?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结合检索到的案例及法律规定,我们通过两步来还原真实情况。第一,将本案中的放弃索赔声明去掉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等具体因素,抽象到双方签署前的空白文本状态(见下图)。

花钱买了保险,为什么要放弃理赔?法院这样判

很显然,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撒了谎。涉案《放弃索赔声明》正文部分的表述为:“(本人/本单位)在贵司投保的……”。该声明在不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填写完保单号、出险时间、案件号、放弃原因等个案信息后即可以直接使用,显然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保险公司所谓的由被保险人主动出具《放弃索赔声明》的说法不攻自破。

2、揭开保险理赔最后的面纱

进一步分析检索到的案例更充分印证了保险公司对该类案件的惯常理赔思路。根据(2020)沪0115民初54980号裁判文书中显示:“《放弃索赔声明》载明因醉酒驾驶原因,本人决定自行承担整案的损失费用。同意保险公司根据现有资料一次性理算结案,自行承担的部分及结案后发生的费用均与贵公司无关,由我方承担一切责任。”该表述与本案《放弃索赔声明》近乎完全一致。(2021)沪74民终1731号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表述。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阅卷,帮助二审法官形成最后的内心确信。

写在最后:

二审改判绝非易事。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如果不够严格准确,很容易被法庭固定下来。根据禁止反言的庭审规则,即使事后有律师介入也难以弥补。

法律与老百姓理解的不一样,相信专业人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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