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电动车没带牌照出了交通事故,电动车没牌照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18:21:1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7月19日03时06分许,当事人苏某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未按核载人数后载陈某、李某怡(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金福路北往南行驶,行至与南海大道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当行驶至南海大道中间绿化带从高铁架桥墩旁出来时,恰遇当事人夏某国驾驶的琼E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30%以上-50%以下)沿南海大道西往东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苏某健、陈某、李某怡三人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苏某健、李某怡受伤及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违法载人且闯红灯受碰撞致一人死亡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苏某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苏某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夏某国、陈某、李某怡无事故责任。

海口交警提醒: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