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以来,笔者一直在关注事态发展,有朋友也建议我发发声。但作为一名理性的职业法律人,虽对打人恶行心存愤怒、同情被打女士,却又不能像普通民众那样冲动。适当普及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作用,倒是很有必要。
前晚,笔者将一篇题为《律师,你凭什么“为坏人说话”》的短文,通过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该文从刑事辩护角度,谈了下律师“为坏人说话”的话题。该文已被浏览2000余次,还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期待下一篇“律师,你凭什么不为好人说话”。
今天这篇短文,算是回应这位网友需求,但标题恕不能从命了。因为,世间万物,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人亦如此。
这位网友口中的“好人”,似乎被称作“被害人”更为贴切,而且在咱们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也是统一如此称呼的。
本文仅就律师服务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知识普及,自诉案件另文探讨。
一、“被害人”可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损失范围
所谓“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一定的直接损失。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原则是仅限于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受害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但是,在交通事故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却不仅可以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当作物质损失要求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赔偿单独作为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等何时可聘请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至于“受害人”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自行决定;如确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可依法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有关义务
根据《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整理证据,到检察院、法院阅卷,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等方式收集证据,以便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撰写出专业和高质量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还可代理原告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立案,申请对被告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代收受法律文书等。
开庭时代理原告人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在庭审前后均可参与法庭组织的与被告人调解、和解等工作,在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力争取满意的高额民事赔偿,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限于篇幅,本文今天就谈这些。衷心希望当读罢本文,能够真正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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