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年关将至
亲们好友聚会愈加频繁
“把酒言欢”的场景亦成为常态
但是
小编想提醒大家
节日快乐心情好
切莫贪杯酿酒驾
一起来看以下几个真实案例吧!
典型案例
01 好意出借,可能构成共犯!
被告人林某与陈某在一家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经被告人林某要求,陈某驾驶由被告人提供的悬挂伪造车牌的小车载着被告人往武平县岩前镇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岩前镇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74mg/100ml。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陈某饮酒后,仍要求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牢记“三不要”:不要向饮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人员驾驶机动车。
02
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玩大了!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贵在被吊销摩托车驾驶资格证且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情况下,又酒后驾驶二轮燃油车(经鉴定系机动车),行至武平县某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贵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贵醉酒驾驶助力车(经鉴定系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武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贵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贵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依法判处缓刑,案件尚未生效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撤销被告人李某贵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上述案例是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饮酒后,酒精带来的刺激,往往使人冲动、胆量增大,对于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无法进行正确认识,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要以为被“取保”就万事大吉了,此时案件并未终结,还需“候审”,被取保候审人不可心存侥幸,应时刻警醒自己,自觉遵纪守法,莫要以自由为代价去触犯法律。
03
醉驾将丢公职
被告人吴某案发前系公务员,被告人吴某在家中与亲友聚餐时喝了大量白酒。次日,被告人称为缓解过量饮酒致身体不适的状况,先后饮用三支藿香正气水(每支10ml),后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中出发,途经县城沿河东路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饶某,造成被告人和行人受伤及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5 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公务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包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会受到纪委、监察委的监督和惩处。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醉驾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同时也会丢掉公职,代价惨重。
04
醉驾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刘某往武平县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沿河西路某路段时未停车让行,碰撞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刘某仁,造成刘某仁重型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往前方驱车十多米靠路右边停放,并委托车上乘员刘某报警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当天16时40分许,被告人到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38 mg/100ml。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驾驶员们应该严格遵守禁止酒驾的规定,让自己安全的同时让别人安全。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闯红灯,要严守交通法规。
酒后驾车 害人害己
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龙岩公安交警
重拳整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360°无死角!24小时不打烊!
即日起,对举报酒醉驾者进行奖励
遇到酒醉驾司机,立即报警!
为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综合治理能力,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治理局面,即日起,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在全市开展酒醉驾举报制度,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奖励2000元。
有奖举报范围:
龙岩市范围内发生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不含高速)。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标准,并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此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方式:
仅接受举报人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的方式,不接受其他渠道的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发生酒驾或醉驾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以及车辆行驶方向等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将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奖励标准:
(一)查处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以血检结果为准),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查处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2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未到达80毫克/100毫升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起酒驾或醉驾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准。
举报责任: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三)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四)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查证的;
(五)举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不符合公安交警部门违法行为证据采集标准的。
(六)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举报不是最好的方式
罚款不是最终的目的
交警蜀黍希望的是
每位驾驶人驾车上路时
都能做到遵规守法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武平法院、龙岩交警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胶州市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胶州市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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