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打工妹黄某为了方便上班,用积攒了很久的1600元,购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但是,才上路三天,便被当地公安分局巡警扣押,理由是其电动车超标。
女子黄某随后提供了购买电动车的发票、车辆合格证书、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指标,证明其电动车是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购买的,没有超标,能够正常上路行驶。
巡警没有听取黄某的申辩,认为其电动车超过了规定标准,根据当地“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规定,对她作出了扣押电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某不服,将该巡警所属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其扣车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电动车,或者赔偿损失。(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普法行动#
黄某起诉的主要证据和理由有两点:
1、她向法院提交了购车发票,金额为1600元,车辆合格证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证据。
以上证据表明,其购买的电动车,整车质量为40千克以下,最高时速为20公里以下。
因此,其电动车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可以上路正常行驶。
2、扣车的是巡警,不是交警,巡警没有交通执法权,无权扣车,属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公安分局依法提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对于黄某电动车超标问题,公安分局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系涉案电动车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证言,内容为他们厂生产的电动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
同时,公安分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电动车现场称重的照片和数据,目的也是证明黄某的电动车超标。
但是,这份证据却存在明显瑕疵,称重现场,既没有黄某到场确认,也没有反映出该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因而无法证明是本案涉案电动车。
2、对于巡警是否具有交通执法权,是否有权扣车问题,公安分局答辩称,交警和巡警都是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因此,巡警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被告公安分局,提供扣留电动车的处罚依据。
随后,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第4条规定:“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但是,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通告没有具体的通告文号,也无法证明其依法经过了通告、报纸刊登等公开公示。
即,无法证明该《通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安分局对黄某实施处罚,扣留电动车所依据的《通告》,无法证明经过了公示、公告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分局举证不能,该《通告》应视为没有公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相关参数指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电动车没有超过标准。
对于公安分局提供的,某电动车厂家负责人认为电动车超标的证言,一方面,其是否为本案黄某购买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负责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另外一个方面,电动车重量、最高时速等,应该提供科学检测数据,才能证明,其询问笔录证言,只是口述,不能证明黄某的电动车是否超标。
对于巡警是否有权扣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公安机关的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是有不同分工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被告公安分局扣押黄某电动车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安分局一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终,本案前后一共经历了近9年,法院才作出最后判决,对于黄某来说,这个判决结果,来之不易。
【律师看法】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内部分工,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相互之间各自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如果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属超越职权,是违法的,属无效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很明显,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只能由交警依法实施,换句话说,本案中,即使黄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电动车确实是超标电动车,应当被扣押,也依法应当由交警实施。
巡警是无权扣车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本案公安分局中的巡警,是无权扣车的,其扣押黄某电动车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应当被依法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本案中,被告公安分局,对黄某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但是,公安分局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通告》依法经过了公示,依法经过了公开发布。
因此,该《通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应视为公安分局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女子黄某得到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时,已经过去了将近9年,她当初被扣押的电动车,却找不到了。
据此,法院根据她提供的购车发票,认为其仅使用3天,系新车,判令公安分局全额赔偿其购车款1600元。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因此,公民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本案中,女子黄某的电动车被违法扣押,诉讼结束后,电动车却不见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分局应依法赔偿。
最后,本案女子黄某的精神,令人敬佩,颇有“秋菊打官司”的劲头。
其实,当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离婚两个月彩礼怎么办理退还,夫妻离婚,彩礼钱还能要回来吗吗
结婚彩礼本为缔结美满姻缘的一种期望和见证但婚姻琐碎很难圆满如果感情破裂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案件摘要李某与王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6月8日王某... 时间:2022-10-02交通事故电动车被扣提车,公安局扣押车辆说不涉案,但是不给车
【案情简介】广东深圳,打工妹黄某为了方便上班,用积攒了很久的1600元,购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但是,才上路三天,便被当地公安分局巡警扣押,理由是其电动车... 时间:2022-10-02绍兴故意伤害罪律师排名,绍兴故意伤害罪律师排名榜
2018-01-04 15:31 | 绍兴日报图片来源于网络律师总是替别人打官司,没想到自己的辩护意见涉嫌抄袭、侵犯著作权而成了被告。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著作... 时间:2022-10-02东莞7月21号交通事故,东莞7月21号交通事故死亡
极目新闻记者 姚岗视频剪辑 姚岗视频加载中...2月21日下午,广东东莞世博广场一人行连廊发生坍塌,造成5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时间:2022-10-02抚州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抚州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处理
近日,抚州市乐安县的李先生向(问政江西)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反映,县城内出现多辆非法改装的摩托车,车子排气管产生的尾气及发... 时间:202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