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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6月2日交通事故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15:18:04

央广网北京12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引发广泛关注,要修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改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上,对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是区别对待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说:“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受害人户籍不同,那么赔偿数额相差甚至可以达两倍以上。”

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命不同价”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受害人及家属获得赔偿的差距有多大?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法官助理张艳芳曾以一起发生在2019年的年满60周岁农村户籍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案为例,给媒体算了一笔账:“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是14093元×20年,得出来的结果是281860元,如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就是36698元×20年,得出来的结果是733960元。城镇标准是农村标准的2.6倍。”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这体现出,我们国家的城镇化这么多年,很多人长期都在城市里面工作、生活、学习、打工,城乡之间的差距实际已经成了过去,他的户籍所在地和他真正生活的地方往往不是一个地方。所以从收入的角度、从生活环境的角度,整体上看,基本上抹平了城乡之间的差距,特别是体现在户籍上的差距,如果再要去划分城乡区别,这是不科学的。”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各省陆续启动了试点。河南,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案件进行试点。而北京,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就高原则”,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各地试点工作的成果将被最高法作为修改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

张凌霄说:“本次解释的修改彻底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今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也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将统一适用赔偿标准。此次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在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朱巍认为:“凸显的是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人和人之间、民事主体之间要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民性的属性。”

征求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等规定。

朱巍分析:“并非人一旦出现问题的时候赔偿金额都是一样的。除了这个标准要统一之外,同时还要结合年龄,还有结合收入,包括岗位等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具体区分,而不是‘一刀切’。标准应当是一样的,但是赔偿的金额要充分考虑到其他的很多因素,才能够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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