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户口问题可以找律师注销吗,滞留缅北疑似从事电信诈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6 09:53:40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是滞留缅北电信诈骗人员回国自首时的口号。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发出销户警告,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敦促非法滞留缅北人员限期回国接受处罚,否则将注销户口,暂定银行卡,手机卡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使用。注销户口相当于宣告一个人法律“死亡” 。#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滞留缅北人员收到销户警告,后果很严重


注销户口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一旦在缅北的中国公民,没有户口身份信息,护照也就不起作用,成为无国籍人员,国际黑户。在缅甸无法获取中国外交保护,也得不到缅甸国家的法律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在强大的惩戒措施威慑下 ,一些在缅北人员一度在云南瑞丽口岸纷纷排队回国自首。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滞留缅北人员收到销户警告,后果很严重

近几年来,缅北被视为“电信诈骗天堂”,臭名昭著。很多国内的电信诈骗受害者们,有的被骗得倾家荡产,生活陷入困境。司法机关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史无前例的严厉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行动。这场前所未有的“大劝返”行动,针对的就是那里的逾十万中国籍滞留缅北人员,他们从事的多是电信诈骗及相关产业,诈骗对象也主要是中国人。

参与缅北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一部分人是被骗去的,在缅北遭受各种暴力屈辱对待。很多人奔着去缅北淘金,高薪,然后被一些劳务中介机构,或者婚介机构等偷渡到缅北,在犯罪团伙暴力裹挟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一些人九死一生在国内亲属,和警方帮助下逃回国内。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滞留缅北人员收到销户警告,后果很严重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研究发现,中国公民的户口登记自出生开始。四种情况可注销户口,死亡,迁移,服兵役,因犯罪被逮捕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注销户口。滞留缅北人员并不包含在注销户口的四种情况之内。这么一来,一些地方发出的警告,就有直接法律依据就显得不充分。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死亡是可以注销户口登记的。滞留缅北人员拒不回国接受法律惩戒,要注销这些人的户口,就要依法宣告这些拒不回国的缅北人员“死亡”。《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失踪达到一定时间,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程序宣告死亡。也就是说,滞留缅北的电信诈骗人员,如果拒不回国接受法律处理,将会被宣告法律死亡。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滞留缅北人员收到销户警告,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深受电信诈骗的侵害,但,苦于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处所,不能及时地将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民众对各种电信诈骗的骚扰深恶痛绝,迫切希望能够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但是依法治国,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于注销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做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些力不从心。这有立法滞后的问题。《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颁布实施,至今没有修改,很多规定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不相匹配,需要修改完善,直接规定,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人员,经过司法机关催告拒绝回国接受处罚的,户籍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各地在发布对滞留缅北人员的通告中,对滞留缅北人员涉嫌电信诈骗犯罪,要求涉案人员限期回国,否则,按照失踪,失联人员对滞留缅北人员注销户口。公告的落款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名义发出的。这就表明在限定期限内涉案人员拒不回国的,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地方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向法院申请宣告滞留缅北涉案人员死亡,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注销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滞留缅北人员收到销户警告,后果很严重


滞留缅北的人员,仍有一些没有回国,这可能是有些地方还没有发出限期回国接受处罚的严厉通告。又或许部分人员人身自由被当地犯罪团伙控制,难以自由行动。但是,不管怎么说,留给滞留缅北人员的时间不多了,大量缅北回国自首的人员,缅北逃回人员已经把还在缅北未回人员信息掌握得一清二楚。或者说,通过大数据信息追踪,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掌握了哪些地方哪些人员滞留缅北,侥幸心理不回来,只能被注销户口变成国际黑户。还是那句话“中国人不骗中国人”,回头是岸,滞留面部人员早日回国接受法律惩戒。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