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问一下感情问题找律师,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10:46:3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乙欲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各执己见。朱跃东律师与双方沟通后发现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双方因抚养权问题针锋相对牵动财产分割问题。找到原因后通过融法于情的工作促使二人理智处理。终甲、乙未进行诉讼,心平气和协议离婚。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以法为据,融法于情,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AAAA年AA月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甲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1)中,并生育儿子丙。

由于甲性格比较活跃,乙觉得自己没有安全感,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儿子丙出生后,甲、乙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加剧,导致甲、乙之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甲感觉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乙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儿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甲认为,乙不是本地人,结婚后才随自己来到本地生活,工作也是自己帮忙找的,对本地不太熟悉,孩子现在在本地上学,自己照顾起来更加方便。同时,自己的经济条件也优于乙,因此,甲觉得离婚后自己比乙更适合抚养儿子丙。为解决自己想要获得儿子丙抚养权的问题,甲表示,如果乙愿意放弃与甲争夺儿子丙的抚养权,甲愿意给予乙适当的经济补偿。

乙则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孩子出生后,大多数时间都是自己在照顾,而甲由于工作繁忙,平时与孩子待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自己比甲更了解孩子,因此,乙也认为自己比甲更适合抚养孩子。同时,乙还认为,除房屋1以外,甲、乙双方还有一套房子(以下简称:房屋2),自己理所应当获得房屋2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儿子丙的抚养权。

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律师融法于情耐心调解助双方和平离婚

(图源网络,侵删)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就案件事实而言,虽然甲、乙双方在儿子丙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方面各执己见,而这些问题,只要交给法院去判决就可以了。但是,由于离婚案件与当事人乃至和当事人相关的人员之间纠缠在一起的各种矛盾,体现了离婚案件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很多特点。除万不得已之情形,如果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难以修复,那么,当事人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处理离婚问题,要比把问题简单的、冷冰冰地交给法院去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首先,对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难以修复的程度的研究和分析,应当比把问题简单的、冷冰冰地交给法院去判决更为重要。所以,帮助甲综合分析其夫妻关系是否有修复的可能,应该是我们必须进行的工作。而不是我们接受了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委托以后,简单地向法院提交离婚民事起诉状的问题。其次,对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难以修复的程度的研究和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间接起到让当事人理性处理离婚问题之目的。

据此,朱跃东律师首先与甲就甲、乙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难以修复的程度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分析,也和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通过这些工作,朱跃东律师发现,甲、乙双方由于积怨已深,因此,存在于甲、乙之间的话题,不仅完全和修复夫妻关系无关,而且还彼此均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极度排斥与修复夫妻关系有牵连的话题。

但是,朱跃东律师发现,甲、乙二人虽然在离婚后儿子丙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二个方面针锋相对,各自表示均不会做出让步,但是,这二个问题本质上其实是被一个问题牵连到一起的。这个问题就是离婚后儿子丙的抚养权。表现在甲、乙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针锋相对,于甲、乙二人的内心,都是为了能在离婚后,为儿子丙争取一个相对优越一些的成长条件,不希望儿子丙因为父母离婚而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再受到相应的挫伤。

由于找到了阻碍解决问题的真正原因,朱跃东律师和甲、乙二人说明了这样几个道理;

1、既然甲、乙双方均认为彼此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修复的可能,那么,甲、乙双方均选择依法解除夫妻关系,这是甲、乙双方理性的选择。同样,如果甲、乙双方能在对待婚姻关系方面选择理智,那么,在对待离婚时必须处理的相关问题时,甲、乙双方应该也能持有理性的态度。

2、理性的对待离婚时必须处理的相关问题,大家不要回避而是需要客观的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甲、乙二人虽然在离婚后儿子丙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二个问题上各不相让,但是,甲、乙二人应当承认,他们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本质上是被儿子丙的抚养权问题牵动的。这种牵动显然不是以财产利益的得失为内容,而是以“为儿子丙争取一个相对优越一些的成长条件,不希望儿子丙因为父母离婚而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再受到相应的挫伤”为原则的。

3、如果以“不希望儿子丙因为父母离婚而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再受到相应的挫伤”为原则,那么,甲、乙双方就应该明白,离婚后儿子丙抚养权的归属,应该以“有利儿子丙更健康的成长”为前提,而不是根据甲、乙双方的争夺胜负来代替的。

4、对于离婚后儿子丙的健康成长问题,甲应该认真思考,乙和儿子丙之间的母子情感,乙也应该切实的考虑“离婚后,丙的抚养权归谁,更有利儿子丙健康成长”的问题。

甲、乙二人应当明白,只有这样理性地处理儿子丙的抚养权问题,才不会因甲、乙双方的争夺而表现出来的抗争,在心灵上对儿子丙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甲、乙二人经过冷静地思考以后一致认同:离婚后儿子丙的抚养权归甲,但是,甲充分尊重乙对儿子丙的探视权。甲、乙二人相互配合的帮助儿子丙健康成长,才是甲、乙二人理性的选择;对儿子丙来说,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离婚给其带来的创伤。

经朱跃东律师融法于情的工作,甲、乙二人针对离婚后儿子丙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二人没有通过诉讼程序,而是心平气和地办理了登记离婚的法律手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