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居家办公成为趋势,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边界越发模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保障“打工人”劳动权益的讨论。
那么,职工如果在居家期间突发意外能否算“工伤”?职工居家办公时如何固定证据避免劳动争议,保护合法权益?一旦有意外,公司又该如何赔偿?近期,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典型案例:在家微信回复工作时猝死,法院认定为工伤
在今年发布的“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案件颇具代表性。
其中,“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静的诉讼请求。田某静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同事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石某宇在工作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当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的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持续的阶段和过程,且在19时22分后石某宇再无推送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法院认为,科技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具体到本案,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建议:居家办公开启摄像头固定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治恺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说,从法律精神来讲,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本案的情形,形式上可能不符合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经法院事实查明后,判定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劳累存在关联,按照法律条款属于应当予以保护的情形。
“作为律师,很欣慰能够看到二审法院作出工亡认定的判决。二审法院改判,说明法院在把握法律依据时,更加注重法律条款的内核精神和保护法益,而并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款。”陈治恺律师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法规描述的“工作场所”原则上是不包含“居家”的。
“在居家状态下,劳动者几乎不会面临受到意外事故、暴力侵害的情况,也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情形。居家办公想要认定工亡,类似本案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15条第一款的情形。工作场所因素,法院做了扩大解释,允许工作场所为居家环境;工作时间上,需要发病时间控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正常早9点至晚5点为最佳,不在此时间范围的,需要提供持续工作或加班记录配合认定属于工作时间;而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则要求最终的死亡结果与病发之间有较强关联,若中途病情出现好转或存在平稳期,最终又产生了死亡结果,那么可能会阻断高负荷工作与死亡的关联性,从而增加了无法认定工亡的风险。”陈治恺对记者说。
陈治恺律师分析说,职工居家办公期间的劳动争议主要存在于工资争议、工作沟通方面争议。作为劳动者,对于因为疫情或其他原因,被迫居家办公的,需要与单位就居家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明确,包括要求单位给出书面明确方案,或者以OA系统、微信群聊等形式明确回复;关于工作沟通争议,对于居家期间线上会议、沟通等情形,若确实因为核酸检测、隔离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一定要做到事前通知会议发起人、项目负责人,并且写明原因,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回避电话、语音等无法还原的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智能家居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家装摄像头。视频监控对于居家办公的时间、状态能起到直接动态的证据证明作用。”陈治恺建议道。
那么,如果居家办公期间职工猝死,若认定为工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陈治恺解答道:类似前述案件中这样的“过劳死”,如果被认定为工亡,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责编 |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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