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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推行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的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2:34:06

(赵富林)街道边停放整齐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有需求的行人只要拿出手机扫码即可骑行,这种低门槛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

请您当法官 | 16岁中专生骑共享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宣判 部分中学生现场旁听

6月2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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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同时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该案开庭时邀请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卢氏县实验高中的部分师生走进法庭,现场旁听庭审,评判案件,接受普法教育。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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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庭庭长胡斌独任审理。


2021年10月24日18时许,卢氏县某中专16岁女学生小李(化名)驾驶美团共享二轮电动车载人在卢氏县城区地段行驶时,将行人于某某撞倒致伤。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2/3/4跖骨远端骨折。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李父母为于某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某某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余元。因小李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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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响,庭审活动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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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法庭引导原、被告就涉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围绕原告受伤原因、被告责任、因果关系等矛盾焦点发表意见,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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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严格审查了涉案证据,综合庭审陈述,还原了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厘清了双方争议焦点。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休庭调解无果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李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831.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整个庭审节奏把握得当,程序有条不紊。

现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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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期间,卢氏法院组织旁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现场互动,征求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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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学生积极踊跃地向法官发问,主审法官胡斌认真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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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法院副院长王彬现场释法,对旁听学生开展了法治教育,教育学生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学习,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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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活动结束后,卢氏法院还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广泛征求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客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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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还组织参加活动的师生参观了审判法庭,向他们讲解了法庭布局及法徽、法袍、法槌等法律文化的内涵和意义。部分学生还穿上法袍,敲响法槌,“客串”法官,零距离感受法庭的神圣和威严。


“以前总觉得法院、法庭是一个很神秘、很严肃的地方,让人望而生畏,今天走进法院才真正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神圣,同时也知道了原来法官也很亲切,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参加活动的学生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注意: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卢氏法院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孩子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甚至为孩子提供账号或直接帮孩子扫码开车,造成安全隐患。因此,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家中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以免酿成祸端。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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