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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08:04:3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05日—2017年11月0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0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05日15:00至2017年11月0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郝晓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551,069,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50.687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550,943,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50.67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126,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0.011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69,656,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6.4070%。

2、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设立全资下属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944,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3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2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对全资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3、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069,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656,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对全资下属公司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8、关于对全资下属公司珠海北讯担保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邱克律师、黄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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