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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找执行方面的律师,合肥找执行方面的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09:57:17


执行局副局长通过帮助申请执行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力度及暂缓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刑三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珍文,男,1970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2011年12月至案发前,历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辩护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二部刑诉[2019]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珍文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启峰、检察员许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珍文及其辩护人方世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刘珍文在担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暂缓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436000元、价值55000元的购物卡、消费卡、加油卡,接受他人支付房租费43200元,共计534200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珍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珍文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被告人刘珍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监察委通知其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296000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2.其主动、积极退赃、退赔,已全部退回了自己的受贿款项。3.其正常履职,不存在刻意为行贿人谋利,主观恶性较小。4.系初犯,在工作期间获得许多荣誉。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刘珍文在担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及暂缓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436000元、价值55000元的购物卡、消费卡、加油卡,接受他人支付房租费43200元,共计534200元。具体如下:

一、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安徽安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三起追偿权纠纷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为了在加快执行进度、暂缓执行等方面获得被告人刘珍文的帮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先后九次送给其186000元现金、9000元购物卡,支付房租费43200元,共计238200元。

1.2013年5月,陈某在巢湖市家饭店门口送给刘珍文2000元现金。

2.2014年6月,陈某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现金。

3.2015年年底,陈某在合肥市中院门口送给刘珍文4000元购物卡。

4.2016年2月,陈某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现金。

5.2017年1月,陈某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6.2017年8月,陈某在得知刘珍文准备租房陪读后,在合肥市庐阳区为其租赁一套住宅并一次性支付租金43200元,由刘珍文及家人居住。

7.2018年1月,陈某在合肥市附近的停车场刘珍文的汽车上送给其100000元现金。

8.2018年春节前,陈某在合肥市中院附近送给刘珍文5000元购物卡。

9.2018年9月,陈某在合肥市口送给刘珍文50000元现金。

二、2012年8月,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就其与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案件执行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能得到帮助,2014年春节前,该公司经营部经理戈文江在合肥市中院门口送给其20000元百大购物卡;2014年5月,戈文江在合肥市中院门口送给其50000元现金

三、2013年10月,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其与许怡彬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案件执行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在以后案件执行中能得到帮助,2014年春节前,该公司业务经理徐晓玖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加油卡;2019年春节前,徐晓玖在合肥市中院大楼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

四、2015年10月,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2015年年底,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岩在合肥市政务区“惠我酒楼”送给其5000元“惠我酒楼”储值卡。

五、2015年10月,万虎就其与汪银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获得被告人刘珍文的帮助,2017年1月,万虎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

六、2012年10月,何晓敏就何云飞与许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办理抵押房产变卖、过户时给予的关照以及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能得到帮助,2017年春节前,何晓敏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购物卡;2019年春节前,何晓敏在合肥市中院附近送给其20000元现金。

七、2017年5月,杨建胜就其与李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获得被告人刘珍文的帮助,2017年6月,杨建胜在合肥一地铁口送给刘珍文20000元现金。

八、2016年3月,方某就其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获得被告人刘珍文的帮助,2017年7月、12月,方某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其各10000元现金,共计20000元。

九、2016年4月,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就其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划转执行款时给予的关照以及在加快执行进度方面能得到帮助,2017年9月,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季益文在合肥市中院刘珍文的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2018年春节前,季益文在合肥三孝口一农业银行门口送给其10000元现金。

十、2018年1月,安徽大东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就其与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在暂缓划扣、从中协调等方面获得被告人刘珍文的帮助,2018年2月,该公司副总经理何英俊在北京市刘珍文所住宾馆的大厅送给其30000元现金。

十一、2015年9月,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就其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珍文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以及在利息计算等方面能得到帮助,2018年3月,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伟红在合肥三孝口一家电影院门口送给刘珍文100000元现金。

另查明:2019年7月22日,经肥西县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刘珍文立案调查,并报合肥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上午,肥西县调查人员到刘珍文的工作单位通知其到合肥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监察调查。在监察调查期间,被告人刘珍文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安琦公司238200元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96000元的受贿事实。其主动委托办案机关通知其家属王丽霞上交涉案款534200元至肥西县暂扣款账户。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珍文的近亲属代为其缴纳罚金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珍文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安徽安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珍文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珍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所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珍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53.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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