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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找刑事案律师,抢劫请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19:28:47

由:抢劫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赵洪仁

案情简介:2016年2月4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柏某某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某宾馆时,因对该宾馆较为熟悉,便窜至宾馆二楼吧台处,发现两名服务员正在睡觉,遂起盗窃之念,恰好被睡醒后起身擦地的庞某某发现,柏某某便持刀威胁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柏某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赵洪仁律师作为被告人柏某某的辩护人。赵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会见柏某某,询问其犯罪动机和作案经过,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讲解与其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随后,找律师约见柏某某监护人,了解其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及成长经历等。据介绍,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案发前,柏某某得知母亲生病住院,想回家探望,但身上仅剩十几块钱,路费不足才铤而走险,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

赵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有罪辩护,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大致为:被告人柏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案件点评: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法律援助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更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和外来人口法制宣传工作,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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