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一)医疗费
计算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必要证据: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说明: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计算方法: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必要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说明: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三、两高指导性案例汇总
1.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2.交通事故导致的面部损伤,对其以后人生有一定不良影响,故为恢复面容而支出的美容治疗费系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受害人索要医疗费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只有在现实急需的情况下才承担预付义务。交通肇事中有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有预付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法定义务,该法定预付义务是以现时急需为条件的,不存在现时急需的客观情况时,就不存在该法定预付义务,而且只要有人已支付了费用,就不再发生保险公司的法定预付义务,并且支付了费用的人对保险公司没有追索权,只能向肇事责任者追究。
5.交通事故损害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义务人欲证明受害人治疗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应提供医学专家意见或申请对受害人的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如达不到此证明要求,对其主张则不应采纳。
7.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具有医疗费用审核权,属于治疗交通损伤的非医保用药应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超出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范围外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8.《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显然,我国保险法是绝对排斥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人处获得理赔后,仍然享有下述权利:(1)有权获得劳动保险或者社会福利所给付的款项;(2)享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9.因受害人受伤抢救治疗无法选择使用何种药物,需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清单及用药是否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如无法证明,则不该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10.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于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相关疾病,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治疗出院在家休养过程中,再闪摔倒住院,后因各种疾病死亡,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医疗费用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11.肇事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诉请的医疗费中已从他处获得的医疗保险补偿款,是基于其人身保险合同并以平时支付保费为代价而受领的保险给付,受害人并不因此丧失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则产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将该款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12.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负主要责任,因其伤情较重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法院组织承保交强险的公司进行调解,在承保的范围外额外支付受害人一部分医疗费用。
13.交通事故受害人支取保证金已用于支付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并未因此获得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14.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侵权人如果对自身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服的,完全可以通过依法提起上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侵权人却选择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的形式来维权,实属法律认识错误。从本质上而言,两起诉讼均涉及原纠纷的当事人,所要解决的均为侵权赔偿义务的承担和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15.转让人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受让人,受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应由车辆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16.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心脏存在疾病,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加重了受害人的疾病程度,经司法鉴定,加重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故侵权方应当对其心脏病加重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17.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被迫提前急诊行剖宫产生育小孩,相应的医疗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18.肇事司机致受害人倒地重伤后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出于人道主义救援垫付了医疗费,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垫付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获得追偿的权利;还可以另行起诉,直接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 人;“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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