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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有什么刑事律师吗,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19: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修(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更是引发了热议。近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娜,针对相关法律条文也进行了专业解读。

据悉,《刑修(十一)》中除了对第十七条小幅度修改之外,主要热议的是在该条基础上另行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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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认为,首先,该条款对年龄进行了限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是指包括十二周岁但不包括十四周岁在内。

其次,该条款对上述年龄范围内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刑罚处罚又有三个限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下述三个限制时,才有被刑法处罚的可能性:第一,该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在客观行为上,主要规制了三种情况,即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抑或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第三,情节恶劣。情节恶劣需要对行为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界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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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为人符合了上述条件,在决定是否能对其进行追诉时,还有最后一个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所以,涉及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管辖该案的检察院在决定追诉前将此案报送至最高检,最高检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认为需要追诉并核准的,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才能对此案的行为人进行追诉。

因此,该条款修正后并不是人们简单理解的“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表述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也并不严谨,该条款只是将部分恶性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同时附带有很多的限制条件。赵律师认为,将该条款表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更为妥当。

以大连十三岁男童杀害女童案为例。该案事发于2019年10月,仅十岁的小女孩淇淇(化名),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同小区十三岁男孩蔡某某诱骗到家中。蔡某某对淇淇图谋不轨,并在淇淇激烈反抗的情况下,残忍将其杀害,丢尸灌木丛中,作案细节令人发指。该案发生后,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对蔡某某进行收容教养。

但是,《刑修(十一)》修正之后,可能会对此类案件有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如果按照修正后的条文规定,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将此案上报至最高检,若最高检核准追诉,则蔡某某需要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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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时代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校园暴力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根据此前社会发展情况修订的第十七条,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规则,为了顺应社会期许,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自然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依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此次调整,给家长、学校、社会三方教育主题都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赵律师说。

文字:金晨旭

图片:网络图

编辑:韩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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