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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肇事免于起诉的律师,天津交通肇事免于起诉的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18:37:11

随着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问题,

引起消费者普遍关注。

如何在汽车买卖过程中擦亮双眼?

如何在存在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我们一起跟随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付佳律师

去看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案例!

01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1日,刘先生通过拨打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热线电话,联系到4S店并前往选车,4S店工作人员张某接待了刘先生,双方约定总车款73900元。刘先生于当天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车款50000元,张某向刘先生出具了一张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刘先生交来车款50000元,总价73900元,收款人张某”,并盖有天津4S店销售热线的印章。10月6日,刘先生又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23900元。付清车款后,刘先生于10月12日提车。

刘先生提车后,发现车辆系二手车辆,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故于10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刘先生主张,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车辆的法律关系,刘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该公司并未向刘先生交付一辆新车,而是将一辆旧车交给刘先生,且在此之前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3900元并赔偿2217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买卖车辆的法律关系,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该赔偿刘先生221700元。

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先生购车款73900元,同时刘先生将车退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先生损失221700元。

02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律师释法

本案刘先生主张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车辆的法律关系,提供了电话记录以及收据等证据。汽车销售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根据庭审笔录可以证实汽车销售公司认可张某曾系其工作人员,可以证实刘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车辆的法律关系,现刘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向刘先生交付一辆新车,而是将一辆二手车交给刘先生,且在此之前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明显侵犯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存在欺诈行为。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通过刘先生与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消费者,在日常的汽车消费中要增强维权的法律知识,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谨慎选择经营者。汽车买卖合同标的金额往往较大,需要明确经营者的资质。

二、购车前一定要签署书面的《购车合同》,约定是全新车,保证无修理、无事故、没有使用过,原装非改装。

三、付款时最好直接通过银行卡等转账到4S店公司账户、不要支付到个人账户。开发票,要核对开票公司和签合同公司是否一致。合格证等证书齐全合法一致。

四、消费者需在车辆交付验车环节提高警惕。对车辆外观状况、款式、车内配置情况等一定要认真检查。在发现所购车辆存在改装、修理过的情况下,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及时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完善相关证据,便于索赔起诉。

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合理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度维权。

作为经营者的汽车销售公司,诚信为本,应切实履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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