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拖欠剧组几百人工资”?——律师告诉你如何合法维权
2月17日下午,北京协拍演员公会发文称由靳东、李小冉主演的电视剧《林深见鹿》拖欠剧组几百人的工资,数百人高举横幅、字牌进行讨薪,希望有关部门查处。该文一出,即引发了热议。
2月17日晚,演员靳东在网上发文否认欠薪一事,并且表示自己对此也感到莫名其妙,且字里行间亦能感受到他的愤怒。
在演员靳东辟谣后,有网友爆料“北京协拍演员公会”账号已经不存在了,并且在账号消失前发文又称“财务对接出了问题,所有的工资已经结算完了”。
我们暂且不评论上述网络发文涉及事实的真假,单纯从剧组人员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正确、合法主张薪资的角度进行探讨,以避免讨薪人员讨薪不成反陷侵权之责,也避免诸如靳东等公众人物遭受“无妄之灾”。
一、剧组欠薪,应以谁作为被告提起法律诉讼?
剧组是影视剧摄制过程中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剧组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法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若剧组的演职人员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讨薪时,仅将“XX电视剧摄制组”列为被告,法院会以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然而,影视行业的习惯做法均是以剧组名义组织影视作品摄制的各项工作,包括与演职人员签署合同等。剧组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以剧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概由刻印剧组公章所体现的公司来承担,即影视剧的制片方。因此,演职人员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应将“影视剧制片方”作为被告。
在明确了应以谁为被告的前提下,对于被告——即“影视剧制片方”的具体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影视剧片头或片尾署名的“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或“摄制方”确定影视剧制片方。即演职人员在讨薪诉讼中可将影视剧的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或摄制方中的一家或多家作为被告。至于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摄制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演职人员完全可以不用再举证,这是各方之间内部责任的界定。
2、通过公安部门备案剧组公章的备案方确定“影视剧制作方”。剧组的设立主体一般为影视剧的制片方,制片方在成立某部影视剧的摄制组时通常会刻印摄制组公章。在刻印摄制组公章过程中影视剧的制片方均会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提交摄制组公章刻印的备案材料。所以,从摄制组公章刻印的备案材料中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二、演职人员讨薪时应注重哪些证据材料的收集?
1、演职人员与剧组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工作成果,如编剧参与撰写的剧本大纲、故事梗概、人物小传以及剧本等;
3、与剧组相关人员沟通的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4、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
5、其他与提供劳务服务相关的记录等。
问:剧组发现自家的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能不能报警处理?
答:报警指因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失而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一般情况下,我们所称的报警是拨打110报警,只要报警在法定范围内、属于110应当受理的警情,报警都会产生作用,警方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但自家的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是否属于110应当受理并处理的范围,则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分析。110应当受理的范围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家的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盗卖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剧组可以报警,110警方应予以处理。但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110警方可能不予处理。因为统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诸多条款,其中并没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所以,如果自家的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情节并不严重,未能构成犯罪的,则110警方有可能不予受理。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如果自家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剧组怎么维权?
答: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一、根据司法保护制度,权利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自家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剧组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法条指引:《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刑事责任
如果自家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剧组可以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进行侦查立案,之后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理判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依将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剧组发现自家剧本被人在网上盗卖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投诉,要求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条指引:《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三、其他维权途径
此外,剧组可以考虑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网络平台对侵权卖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盗卖剧本行为。比如,如盗卖剧本行为发生在淘宝或者咸鱼平台,剧组可以通过“https://ipp.alibabagroup.com/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
1月13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提出了“两步走”的总体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到2035年,基本建成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水平领先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
2.《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
1月13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将密室剧本杀纳入管理的城市。规定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
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1月1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起施行。
4.《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
1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广博的文化知识、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过硬的工作本领。
该意见明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该意见提出,对播音员主持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文字音视频信息发布等行为,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根据职务行为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质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本期供稿律师
张建丽,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等相关公司法律业务。张建丽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其担任多家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了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对象涵盖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等。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美阳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从业期间,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王静,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法律硕士学位,自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于2021年申请执业,执业前在宁夏农垦集团任公司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代理过众多合同、股权、劳动争议、继承等诉讼案件;参与影视制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债券发行以及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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