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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找关系,关于婚姻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08:44:31

我从事律师职业已经有二十六七年了,大约办理过两千多个案件吧,尽管没有办法详细统计这个数字,每年平均办理八十个吧,最多的年头可以办理一百二十个案件,一般的年头也有八九十个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离婚案件应当有四五百件吧。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办理的离婚案件比较多,现在办理的离婚案件比较少,每年也有个十个八个。我通过办理的这些案件就有了一些比较深刻的体会。分述如下:

一、结婚自由,但是并不是以有感情为结婚前提。

结婚时男女生理的需求,为前提。至于说是不是双方具有感情在所不问。有的夫妻可能有感情 ,有的人就根本没有感情。

生理需求包括性的需求,及物质生活需求。

男女结婚后双方具有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夫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强奸犯罪的问题值得探讨。双方有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怎么处理这个权利的关系,确实值得探讨?

物质需求是婚姻的重要部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在中国的传统当中,女方通过结婚,你那就是为了获得物质需求的需要。

有很多女子结婚往往就根本不是为了所谓的爱情 ,只是为了有个好的生活条件而已。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更能体现。那些中老年妇女的再婚可能更是注重物质利益的需求。

年轻人结婚注重爱情的比较多。

二、有关婚前财产赠予的话题。

婚姻编中允许一方将婚前的财产赠予一部分给对方。但是如果赠予方是自己完全自愿主动的赠予,那是财产人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人也无权干涉。赠予人在赠予之前你要想明白,赠予给人家了,就会发生权力转移,你就不会要回来了。如果对方与你结婚后,以后又与你离婚,那么你的财产就要不回来了。你在赠予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附条件?如果对方要求你赠予你婚前的财产给他,我觉得这个人就是为了取得你的财产,这样的婚姻根本不牢靠。

三、婚后夫妻相互尊重的话题。

男女结婚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应当相敬如宾。

有些夫妻最后离婚的原因往往是一方对于另一方过分溺爱的原因造成的。长期这样下去 ,另一方觉得是天经地义的。

家庭事务应当共同处理。你如果过分放权,长此以往,对方就会无视你的存在。要进行权力制衡。

四、共同劳动自立自强。

有些家庭,男人发达了,女人就在家里享清闲,整日也不关心家庭经营情况 ,也不关心家庭生意的情况。到最后男人把老婆架空,财产全部转移,老公每月只给老婆一点生活费,老婆欲哭无泪。女人要想自立自强就需要参加工作,参与到家庭的经营活动中来。做个奇生虫,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五、夫妻自己的家庭自主经营,不受双方父母的干涉。

有很多离婚案件是由于双方父母的不同程度的干预造成的。夫妻双方要自觉主动抵制双方父母对于夫妻家庭生活的干预。有的父母对于子女家庭生活的干预本身就是出于恶意,作为子女的一定要理智对待。有些父母的干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客观是错误的。两代人具有不同的思想观点,个人的评判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六、夫妻对待子女及父母不能过分溺爱。

哪个父母不亲自己的子女,哪个子女不孝敬自己的父母。亲及孝敬不能同溺爱划等号。有些孩子之所以误入歧途,这与父母的溺爱是有关系。我认识的一位朋友的孩子进了监狱,他埋怨媳妇对于孩子大人过分溺爱造成的,他后悔不已!

有些子女对于父母很孝敬,但是有些父母就觉得是应当的,并且得寸进尺,极端自私。我认为孝敬是要有度的,不能过分超过父母的实际需要,也不能愚孝。

七、夫妻之间要防微杜渐。

夫妻之间应当和谐相处 ,但是也不能背离了原则。大事讲原则,小事讲灵活。当发现对方的毛病的时候应当及时提出, 让他改正。有的人就是个糊涂蛋,对方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耗尽家财,负债累累!他还能与他过下去!真是个糊涂蛋!这人咨询过我,我就劝他提出离婚。当断不断必有后患。

八、为了巩固夫妻关系,有的事可以难得糊涂。

社会互联网很发达,人们之间交流得很容易,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出现错误的机会就很大了,哪一方偶尔犯个小错误,那就来个难得糊涂好了,建立一个家庭也不容易,离婚那是不的不采取的最后措施。

夫妻双方应当修炼好自身的素质,多做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不要参与一些违法行为。国人好赌吧。那些健身操多参与,强身健体 、陶冶情操。那些吃喝玩乐酒肉之事最好少参与。

谈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我通过办理离婚案件对于婚姻关系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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