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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找刑事律师推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19:58:45

5月13日,绍兴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成为疫情期间全市首家恢复刑事案件“线下”开庭的法院。

刑事案件恢复“线下”开庭,绍兴中院今日连审两起故意杀人案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司法审判保障工作,绍兴中院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庭前对法庭通风消毒,庭审中法官、书记员、法警、律师及其他在场人员加带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被告人全程着防护服、加戴口罩、护目镜、一次性手套鞋套参加庭审。

刑事案件恢复“线下”开庭,绍兴中院今日连审两起故意杀人案

介绍一下今日开庭的两起案件:

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杀人案

2019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与他人合伙在诸暨市大唐镇物华路经营一家炸鸡店,但生意不佳。同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因生活拮据产生抢劫的念头,并准备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多次趁深夜在街头物色抢劫对象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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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将车停在蒋某某经营的炸鸡店附近,并从车中储物箱内取出大量现金,被告人蒋某某见状便产生了抢劫丁某某的念头。

后被告人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及包装带进入丁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对丁某某实施抢劫,逼迫丁某某用微信、支付宝分别向其转账人民币2300元、1680元。因丁某某欲逃离现场,被告人蒋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先后用手掐、水果刀戳其颈部,致丁某某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事后,被告人蒋某某窃得丁某某vivo手机1只(销赃后得款450元)及价值人民币38000元的吉利轿车逃离现场。

之后,被告人蒋某某两次回到作案现场,窃得丁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并通过短信验证、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多次窃取丁某某银行卡内巨额现金。

2019年6月3日15时,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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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劫得财物后为了杀人灭口,持刀杀死一人,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窃得财物数额巨大,部分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未遂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请绍兴中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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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灿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丁某灿系诸暨市应店街镇某村村民,被害人丁某国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丁某灿长期以来认为因丁某国欺压致其生活不顺,故对丁某国怀恨在心,在多次向应店街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信访未果的情况下,遂预谋杀害丁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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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灿守候在自家门口附近,见丁某国驾车驶过时用事先准备的石头砸向汽车,迫致丁某国下车。

被告人丁某灿随即手持尖刀追杀丁某国。当丁某国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后,丁某灿追上丁某国并向其后背部猛刺两刀,致丁某国因右颈总动脉离断,右颈内静脉破裂、右肩胛骨下动脉离断、右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灿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丁某国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被损坏的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1080元。

2019年5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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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丁某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灿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丁某灿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绍兴中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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