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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必须要找律师吗,错了强制执行不只是提交申请书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8:16:31

官司打赢了,败诉方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胜诉方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强制执行有误解,认为强制执行就是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一提交就万事大吉了,坐等法院给钱。这未免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

执行是个技术活,要综合运用很多种法律工具,才可能达到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的目的。如果不懂强制执行的奥秘和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是无法取得强制执行的效果的。

执行工具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来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要求第三方协助执行等执行措施,以达到执行目的。

虽然执行法院都有财产查控措施,但是每个法官手里那么多执行案件,完全寄希望于执行法官是错误的,事实证明,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法院却以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让执行申请人欲哭无泪。

另外,被执行人往往有隐匿的财产和隐性财产,比如公司股权、不在自己名下的财产等,法院的查控系统是查不到的,这是就要穷尽手段去调查,对财产调查的详尽程度决定了能否达到执行目的。

最高院规定,在执行阶段可以由代理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一定要用好这个调查财产的渠道,竭尽所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执行工具二: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很多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形,但是最重要的、对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影响最大的是如下几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追加其投资者为共同被执行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追加他的独资企业为共同被执行人;

(3)追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共同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是分公司的,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追加有限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8)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追加未履行认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一定用好追加被执行人这个工具,这样可能增加可被执行的财产,更易达到执行目的。如果执行程序终结或执行案件终止,想要申请恢复执行,一般也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人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

执行工具三:执行异议及复议

执行程序中涉及很多执行异议,一些是适用于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一些是适用于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还有一些是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于执行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有以下几种:

(1)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对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有异议的,应该在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工具四:提级执行

执行案件往往会出现草草结案的情况,执行案件的难不在于执行不能,而在于执行不力。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客观原因;执行不力是法院怠于执行,不积极尽力执行,是主观因素。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执行工具五: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后,想要申请恢复执行,追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也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工具六:参与执行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很多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之后就傻等法院给钱,岂不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早已经被执行,其因为没有向执行分配的法院申请分配而错过分钱的机会。

执行工具七: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有很多种类,包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实体问题之诉,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执行申请人而言,最常见的是当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该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时向法院提起的异议之诉。因为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分离制度,执行局不能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所以案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需要审判庭进行实体审理,执行局和执行法官没有权力直接追加,所以通常对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变更申请不进行实体审查,而是裁定驳回,即使法官认为应该追加。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入审判庭审理后,由审判庭判决是否追加或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多数都会判决追加或变更。执行异议之诉是很多案件执行过程中必经的程序。

执行工具八:执转破或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

但是实践中,对于非执行法院所在区域的执转破案件,执行法官基本不愿意去进行执转破程序,因为执转破流转程序很繁琐,涉及到外区或外市,时间长,影响执行进程,而执行是有期限的,所以法官会让执行申请人自己到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

通过执转破或申请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保障执行人债权的作用,特别是参与分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申请执转破可以阻断执行财产分配,将来按破产程序分配。另外破产程序可以更大程度挖掘债务人(被执行人)财产。

执行工具九:财产悬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要懂得发动群众,可以挖出被执行人隐蔽和隐匿的财产。

执行工具十:执行信访(申诉)

申诉和信访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但却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执行法宝。执行信访范围包含得很广,包括:应受理执行申请而不受理、拖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拖延查封、扣押、冻结、拖延拍卖、(变卖)执行财产、拖延发放执行款物、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纳入、应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及限制消费等)其他执行措施而不采取;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等等,都可以进行信访和申诉。

案件诉讼,重在执行,执行最马虎不得,运用好各种执行工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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