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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不开庭调解,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5:10:43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我认为法庭上的出色表现跟庭前的充分准备息息相关,庭审就是实战,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

庭前准备,我们要做的工作非常多,严格的讲从签约到正式开庭前都是庭前准备阶段,为了突出讲解的重点,我主要针对正式立案后到一审开庭前的这一阶段,主要从原告的角度给大家一些建议:

1、全面梳理证据,核实证据,进行类案检索/法律检索,查漏补缺,迷途知返。

梳理证据,核实证据,包括补充证据,这项工作在立案前就已经开始做了,在这里,我需要强调的是开庭前再次梳理证据和核实证据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轻心。

类案检索/法律检索也要更加深入,应该形成书面的检索报告,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如果有好的判例,建议整理出来交给审判法官,以供参考。

查漏补缺,此处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取证等等,力求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做到更好。

迷途知返,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在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彻底解决诉讼请求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问题。

要不要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要不要追加被告?要不要反诉?(代理被告)

这些问题在庭前准备阶段必须完成,而且在此阶段还有较大的主动权。

假如需要的话,应该马上起草“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然后与主审法官联系,将上述文书及相应诉讼材料一并邮寄到法院,此处就不赘述了。

比如,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仅要求确认房产归买方所有,这个诉讼请求有可执行性吗?

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上即便法院确认房产归买方所有,在执行阶段还是无法执行,必须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行!

假如你在立案阶段没有这项诉讼请求,你通过类案检索和研究发现了这个漏洞之后,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

再比如,利息计算方法及依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依据,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及依据,是否准确无误?

再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各项赔偿明细的计算依据及方法,是否熟练掌握?

再比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否熟练把握?

再比如,我曾经代理的一个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在庭前阶段根据案情需要申请追加了热水器安装者作为被告(有的法院不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的允许你追加第三者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跟法官提前沟通一下)。

在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没有向法院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没有提供必要证据,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最后延缓了诉讼时间,一审经过了三次开庭,尤其是质量鉴定问题导致原告在整个案件中极其被动,此处不赘述。

2、做好书面的证据目录/质证清单。

完成第一步工作之后,我们紧接着就是要落实另外一项工作,做好书面的证据目录/质证清单,具体要求如下:

A、请采用表格的形式来完成这项工作。

证据目录,一般包括序号、证据分组(第一组、第二组等)、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原件/复印件、页码等项目。

请各位在开庭前务必做好上述工作,我看到不少律师在开庭前没有做好上述工作,以至于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慌慌张张,说话结结巴巴,庭审表现非常差劲。

在这里我补充说明一种情形,在立案时需要提供含有证明内容的证据目录给被告吗?

我个人的意见是除非我方提交的证据非常多,胜诉的概率极大,否则不建议在开庭前这么做。

B、开庭时提交一份书面的证据目录/质证清单给书记员,便于书记员记录举证和质证的详细内容。

有很多律师,在开庭时不提供证据目录给书记员,仅仅是口头的举证和质证,这种做法极其不明智。

考虑到书记员的速记能力有限,你如果能提供一份纸质版本,有利于准确、全面的记录我方的观点,这是一个好的庭审小技巧,希望大家用起来。

3、高度重视举证期限

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部分律师都不太注重“举证期限”的问题,大部分都是当庭提交新证据,虽然大部分法官也默认了,不过这样做是否稳妥?

我个人持谨慎态度!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一般会认真查阅举证通知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不敢怠慢。

举证通知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根本没有写明举证期限;

第二种,明确本案举证期限到哪一天;

第三种,明确本案举证期限到开庭之日。

对此,大家要注意了,对于第二种,我一般会严格按照举证期限来举证。

假如我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我会提交一份“延期举证申请书”,具体延长多久呢?我一般会写延长至开庭之日!

邮寄“延期举证申请书”之后,我会打电话跟法官沟通,假如法官同意了,那当庭举证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假如法官不同意,那就得按照原来的举证期间来举证。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你写了书面申请,然后电话沟通了,法官都会同意,不会刁难你。

对于第一种,我也习惯于提交一份延期举证申请书,让自己的延期举证名正言顺,让自己有更为充足的准备时间,何乐而不为呢?

除了延期举证申请书以外,假如开庭时间太紧,举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写“延期开庭申请书”,因为开庭排期非常紧凑,法院案件太多,所以很可能法官不同意延期,但是也不排除先去开一次庭,下次再来第二次,所以延期开庭申请书,还是有点用,也能给自己争取一些主动。

以上技巧,大家学会了吗?

4、归纳和总结“争议焦点”

在开庭的过程中,法官会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那么在庭前准备阶段,我们要不要归纳争议焦点?

答案是肯定的!庭前的准备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争议焦点来进行的,假如我们不会归纳争议焦点,那在庭审过程中会非常被动。

以下问题,请各位思考一下:

(1)争议焦点是什么?争议焦点有哪些特征?

(2)争议焦点就是诉讼请求吗?

(3)所有案件都存在争议焦点吗?

(4)一个案件有多少个争议焦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争议焦点是什么?争议焦点有哪些特征?

所谓的争议焦点,我的理解就是双方产生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相关联的核心分歧。

大家要注意,双方有分歧,那这个分歧就是争议焦点吗?显然不是。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偿还10万元借款。结果到庭之后,李四辩称借钱没错,就是看着张三不顺眼,所以故意拖着不还钱。

在这里,李四跟张三显然是有分歧的,但是李四看着张三不顺眼这能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吗?

所谓的争议焦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 双方存在某一争议。

假如双方对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无争议,那就不能成为争议焦点。

② 双方的争议应该与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相关联。

司法实践上的争议有很多种,可谓是千差万别,假如该争议与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无任何关联,那么这个争议就不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大家要注意,并不是说每一个争议必须与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三者同时相关联,但是至少与其中之一相关联,否则就不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比如说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张三提供了书面“借据”,李四辩称该借据签名不真实,自己不欠张三任何款项。根据张三的诉求和李四的答辩,借款是否成立就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了。

同样的一个案情,李四并未否认借款的真实性,李四辩称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根据张三的诉求和李四的答辩,张三的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就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了,当然除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款真实性在民间借贷纠纷里面一般也会重点审查。

③ 争议的重要性。

所谓的争议焦点,必须既是争议又是焦点,假如不解决焦点问题就无法完成争议解决。同样的,在民间借贷中的原告主张被告的妻子(谢女士)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告举证的借据里面并没有被告妻子的签名,被告的妻子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有一个是“本案所涉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谢女士是否连带就无法解决了。

再比如,交通事故发生于广东佛山,2021年6月发生的,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村户籍,应该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到底按照农村还是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这是不是争议焦点?

显然不是,为什么?

因为广东高院已经出台正式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一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这个问题不是被告有异议就可以改变的!

假如一存在争议就是争议焦点,那一个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多得数不清了,以上理解,希望对大家有用。

关于第二个问题,争议焦点就是诉讼请求吗?

争议焦点与诉讼请求是紧密相连的,但是争议焦点不等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针对诉讼请求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的重大争议,两者不能划等号。

关于第三个问题,所有的案件都存在争议焦点吗?

不一定。

还是以民间借贷为例,被告对借款没有争议,但是被告表示资金紧张,短时间内无力还款,那么本案就没有争议焦点,只需要排除虚假诉讼等情形就可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了。

再比如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之后,被告感觉维持婚姻没有希望,当庭表示同意离婚,那本案就没有“夫妻感情是否确系破裂”的这么一个争议焦点,如果不存在夫妻财产需要分割,又没有小孩抚养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处理,那么本案就没有争议焦点了。

关于第四个问题,一个案件有多少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多少跟原被告之间分歧的多少有关,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一个诉讼请求下面有多个争议焦点,有时候多个诉讼请求仅有一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没有争议焦点,有的案件的争议焦点还会发生变化。

比如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意见,在一审开庭前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原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法院审查后同意了重新鉴定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并未缴纳司法鉴定费用并且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这一争议焦点就不复存在了。

以上。

今天继续关于“争议焦点”的讲解,顺便回忆一下民法及民诉法上的基础知识。

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我认为大家要特别重视以下四个方面的学习,他们分别是请求权,请求权基础,证据和争议焦点。

首先,关于请求权与诉讼请求。

比方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至关重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东西呢?诉讼请求是程序法上的一个概念,它与“诉”紧密相连,大家必须搞清楚“诉的分类”,比如说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这是最最基础的,否则你就写不好诉讼请求。

请求权是什么概念呢?

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请求权与诉讼请求不能划等号,但是两者又紧密相连,大家要把请求权的含义和分类搞得一清二楚,比如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和救济途径不尽相同,这里面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把请求权搞清楚,你还得更上一层楼,只有站得高才能望得更远,你得把民事权利的分类搞清楚,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大家要注意这四大民事权利是相互制衡的,非常有意思。

如果仅仅从民事权利中的请求权的角度来认识诉讼请求,那诉讼请求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请求权,但是民事权利分为四种,每一种对应不同的诉讼请求,所以我们不能笼统的说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权!

其次,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意思?

请求权基础就是指得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法律规范。

比如我们学习的《民法典》就是请求权基础。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请求权基础?因为没有请求权基础的请求权,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第三,证据问题。

考虑到绝大部分律师都非常重视证据问题,此处我就不赘述了,不过我还是希望大家注重证据理论方面的学习。

最后一个就是争议焦点。

前面我有详细的讲解,今天我要再补充的一个问题:在庭前准备阶段,我们律师归纳的争议焦点与庭审阶段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什么区别?

很多年轻律师害怕庭审,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不会把握争议焦点。

不得不说,这还真的是一个大问题!

只有正确归纳争议焦点,才能更好的组织证据,只有找到了争议焦点,才有可能找到解决争议的办法,假如你连真正的症结都找不出来,那哪里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

大家要注意,争议焦点的归纳跟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紧密相连,并不是那么容易。

律师在庭前准备阶段归纳争议焦点,我们的目的是预判,力争做到“知己知彼,各个击破”,法官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那是为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更好的调解或者判决服务的,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假如律师庭前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法官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区别,我们应该当庭提出来,如果律师归纳的焦点更为确切,大部分法院也是愿意采纳的。

假如律师和法院在争议焦点归纳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怎么办?

庭审的时候,那自然得听法官的指挥,但是庭后你得通过代理词的方式进一步阐明我方观点,讲事实,讲证据,力争获得法院的认可。

以上,请各位注意。

5、对委托人进行庭前辅导。

庭前准备工作的最后一环是对委托人进行庭前辅导,大家要特别重视这一个环节,因为委托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懂庭审,不懂案件的关键所在,大部分委托人还是第一次参与诉讼,所以对委托人进行庭前辅导就显得尤为重要,那怎样进行庭前辅导呢?

限于篇幅,以下省略......

本文节选自我的头条专栏-提升年轻律师执业技能的九堂课,希望对大家有用,有不对之处望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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